憂鬱症住院保險不理賠 惹糾紛
刊載者:吳志揚委員
刊載日期:2009/01/09
2009-01-08╱自由時報╱第B06R版╱桃園新聞╱羅正明
憂鬱症住院開銷,保險可能不理賠。中壢巿有位李姓被保險人批評保險公司違反財政部公布的示範條款,而沒有賠他醫藥費。業者強調,已進入訴訟程序,他們靜候司法裁定。
桃園縣政府消保官簡秀蓮認為,示範條款只是一項行政指導並無強制性,保險公司也不一定要全文照抄示範條款。
李姓被保險人昨天在桃園縣議員呂明美、立委吳志揚服務處助理陪同下指控保險公司。
他說,投保壽險已達10年,壽險附帶有住院醫療保險附約,但去年桃園療養院診斷他患有重度憂鬱症,前後住院51天,花掉17萬餘元,但保險公司竟以契約中明訂精神病是除外責任,依約不予理賠。
他說,民國86年及96年,財政部、金管會陸續訂定的「住院醫療費用保險單示範條款」,即已明文規定保險契約的除外責任,應該剔除精神病才對,保險公司不該違反政府的規定。
雙方對理賠看法不同,李姓被保險人也已控告保險公司,但簡秀蓮認為,法令不溯既往,更何況示範條款又沒有強制性,並無法據以要求保險公司作出最有利於消費者的解釋,一切都必須依據當年雙方簽訂的契約內容為準。
簡秀蓮說,李姓被保險人當年和保險公司簽訂的契約,若責任載明是精神病,李的診斷書寫的是憂鬱症,單是這兩種病名是否相通就有爭議了,而且也需要委由第3家大型醫院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