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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錄光碟未標來源 減輕本罰至三分之一 刊載者:吳志揚委員 刊載日期:2009/04/29

2009-04-29╱聯合晚報╱第A10版╱生活╱記者沈明川/台北報導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上午審查通過光碟管理條例修正案,預錄式光碟未壓印標示來源識別碼者,若能提出權利人授權證明文件者,原本應重罰1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減輕本罰至三分之一。

現行光碟管理條例規定預錄式光碟要壓印標示來源識別碼,違者將重罰15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但實際案例卻發生「有授權但疏忽未壓印」的情況,由於被視同未授權,因此同樣遭到重罰。

立委吳志揚等18人替相關「疏忽者」出聲,提出「光碟管理條例第17條、18條、第20條修正草案」表示,現行工商登記種類繁複,預錄式光碟製造許可文件記載事項有變更時,事業如未申請變更,宜先予補辦機會後始予處罰,較合理;又事業如係取得權利人合法授權製造預錄式光碟或其所需之母片,僅因過失漏未壓印標示來源識別碼,其可罰性較故意不為壓印標示或為虛偽不實標示且侵害他人權利之業者為低,宜減輕或免除其罰鍰。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長王美花在答詢時表示,過去「未壓印」處罰共18件,共罰鍰3000多萬元,其中未取得授權的有12件,但取得授權但疏忽未壓印的有3件。立委丁守中對於有取得授權但疏忽未壓印標示來源識別碼者給予減輕處罰,但反對免罰。他表示,減輕罰鍰,合理;如果免罰,則可能與保護智慧財產權有衝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