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初審 兩年以下微罪者可入校園服勞役
刊載者:吳志揚委員
刊載日期:2009/05/08
2009-05-07╱聯合晚報╱第A12版╱焦點╱記者蔡佩芳/台北報導
立法院司法與法制委員會上午初審通過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學校、政府機關、行政法人納入社會勞動範圍內。受到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宣告犯罪者,被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到學校社會勞動,取代服刑。
法務部常務次長吳陳鐶詢答指出,社會勞動將考量個人專長,像是被判刑確定者中具有水電專長者,可以幫學校修水電。同時也會考量社會觀感,根據被判刑確定者的犯罪性質等各種情況來考量,分配到不同的機關,像是暴力犯送到學校就不恰當。
他說,法務部雖將學校等納入社會勞動範圍,但必須政府機構主動登記、其他私人機構主動申請,才會納入勞動指定單位。
立委潘維剛認為,若受刑人進入校園,未在身上做任何標誌也不合宜,但做出標誌也違反人權。立委吳志揚提醒,社會勞動也是在服刑,不應過於輕鬆,像日前有藝人服社會勞動,卻是到處唱歌,就不合適。
委員會初審通過增訂罰金易服勞役者,得再易服社會勞動,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在兩年內履行完畢。法務部認為以易服社會勞動替代入監執行,將可避免沾染獄中惡習,也可舒緩監獄擁擠問題。
吳陳鐶答覆吳志揚質詢指出,以民國97年度為例,全部受刑人約19.8萬人,其中六個月短期刑犯人達11.6萬人逾半數。至本周二為止,獄中人數達6.4人,超收近萬人,比例高達18%。
司委會上午初審通過全案無須送朝野協商,法務部表示,若修法通過後,加上準備時間,預計九月將能上路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