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錄光碟未標來源 減至本罰1/3
刊載者:吳志揚委員
刊載日期:2009/05/13
2009-05-13╱台灣新生報╱第02版╱焦點新聞╱【台北訊】
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修正光碟管理條例,預錄式光碟未壓印標示來源識別碼者,若能提出權利人授權證明文件,原本應重罰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減輕本罰至三分之一。
現行光碟管理條例規定預錄式光碟要壓印標示來源識別碼,違者將重罰一百五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但實際案例卻發生「有授權但疏忽未壓印」的情況,由於被視同未授權,因此同樣遭到重罰。
中國國民黨籍立委吳志揚等人提案修正光碟管理條例表示,現行工商登記種類繁複,預錄式光碟製造許可文件記載事項有變更時,事業如未申請變更,宜先給予補辦機會,再予處罰,這樣較合理。
修正條文規定,事業製造預錄式光碟或母版,如因過失未壓印標示來源識別碼,且能提出權利人授權證明文件者,減輕本罰至三分之一。
修正條文也規定,預錄式光碟製造許可文件記載事項有變更而未申請變更時,應先限事業於十五日內申請補辦,屆期未申請補辦者,始予處罰。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長王美花表示,過去「未壓印」處罰共十八件,罰鍰共約三千多萬元,其中未取得授權的有十二件,但取得授權卻疏忽未壓印的有三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