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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 公教人員可請領半年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刊載者:吳志揚委員 刊載日期:2009/06/06

2009-06-05╱台灣時報╱第5版╱綜合╱吳玲瑜

〔台北訊〕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公教人員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公保被保險人將可請領本俸六十%的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自留職停薪日起,最長可請領六個月。

初審通過條文規定,被保險人加保年資滿一年以上,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者,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保險俸(薪)給六十%計算,自留職停薪日起按月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

若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以請領一人津貼為限。若夫妻同為公保被保險人,在不同時間分別辦理同一子女的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時,得分別請領。

基於從新從優的法律適用原則,初審通過條文也規定,條文生效時,原以育嬰辦理留職停薪選擇退保者,得在子女滿三歲前,於繼續留職停薪期間,再依規定選擇一次。

銓敘部長張哲琛答復國民黨立法委員吳志揚質詢時表示,目前約有四十八萬人投保公保,每年約一萬五千人辦理育嬰留職停薪,若未來其中三分之一,即五千人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公保準備金一年須增加新台幣八億五千萬元負擔;若其中二分之一,即七千五百人請領,公保準備金一年須增加十億元負擔。

他說,目前公保費率為被保險人每月保險俸(薪)給七.五%,若每年五千人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費率會增加到七.七五%,依相關規定,可能須調漲保費,但目前公保準備金淨值約一四八○億元,今年一到五月已實現與未實現收益約一○九億元,每年負擔八.五億元到十億元不是問題,兩年內暫不考慮調整公保費率。

初審通過條文也規定,公保監理委員會將由政府代表、被保險人代表及專家學者各三分之一為原則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