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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 追訴期將延為20年 刊載者:呂學樟委員 刊載日期:2011/05/27

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呂學樟今天提案修正公務員懲戒法,對撤職、休職、剝奪退休金的懲戒,追訴期延長到二十年。

國防部空軍作戰司令部民國八十五年發生女童命案,江國慶遭刑求錯殺,當年的反情報隊成員涉及不當取供,但由於所涉強制等罪嫌已超過追訴時效,檢方將不起訴處分。

此外,根據現行公務員懲戒法規定,懲戒案件自違法失職行為終了日起,到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日止,已超過十年者,應為免議之議決。

呂學樟提出的修法版本,根據公務員懲戒輕重決定追訴期長短,草案規定,公務員應受懲戒的行為,自行為終了日起,到案件繫屬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日止,已超過五年者,不得記過或申誡;已超過十五年者,不得降級、減俸、減少退休金或罰鍰;已超過二十年者,不得撤職、休職或剝奪退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