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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學樟提案 懲公務員追訴20年 刊載者:呂學樟委員 刊載日期:2011/05/27

〔記者孫麗菁台北報導〕國民黨立委呂學樟昨天提案修正公務員懲戒法,對撤職、休職、剝奪退休金的懲戒,追訴期延長到二十年。

國防部空軍作戰司令部民國八十五年發生女童命案,當年遭指控犯案的前士兵江國慶隔年槍決,全案經監察院去年糾正後,重啟調查;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終結,依殺人罪起訴前士兵許榮洲,另認定江國慶遭刑求錯殺,當年的反情報隊成員涉及不當取供,但由於所涉強制等罪嫌已超過追訴時效,檢方將不起訴處分。

根據現行公務員懲戒法規定,懲戒案件自違法失職行為終了日起,到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日止,已超過十年者,應為免議之議決。

呂學樟提出的修法版本,根據公務員懲戒輕重決定追訴期長短,草案規定,公務員應受懲戒的行為,自行為終了日起,到案件繫屬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日止,已超過五年者,不得記過或申誡;已超過十五年者,不得降級、減俸、減少退休金或罰鍰;已超過二十年者,不得撤職、休職或剝奪退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