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國慶案效應 引爆修法爭議 公懲法第25條修正 丁守中提出以行為被發現日為追訴基準 司法院有意見
刊載者:呂學樟委員
刊載日期:2011/05/30
江國慶遭冤死案震驚各界,監察院受限於公職人員懲戒法10 年追訴期,無法彈劾相關官員,引起各界譁然。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公職人員懲戒法第25條修正草案,未來公務人員的懲戒追訴期,將改以失職行為被發現日起算,追訴期則維持10年不變。
參與調查江國慶冤死案的監察委員沈美真日前曾表示,監察院得以行使的最大職權是彈劾,但公懲法規定的追訴期時效已過,只能對行政機關提出糾正。
對於公懲法的10年追訴期,有過於寬鬆之虞,提案立委丁守中表示,公務人員掌握國家公權力,如果做出違法行為,所受的追訴期不應該輕於刑法,因此提案將公懲法追訴期的起算時點,由目前的違法失職行為終了之日,改為違法行為被發現日為基準。
對於懲戒起算日改由行為被發現日做為起算基準,司法院秘書長林錦芳上午在審查法案前接受媒體訪問表示,如果從被行為發現的時候做為基準,究竟是以誰發現為準,是監察院或是檢調機關?會出現認定上的問題,也可能發生養案的情形,實務上易生爭議。
由於司法院和立委的意見相左,委員會經過協商後,決議依照丁守中版本修正通過,但增列「被發現之日」的定義,被發現之日指的是公務員應受懲戒行為,經過監察院立案調查確認,或經由所屬服務機關認定之日。
公懲法第25條確定通過初審之後,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委呂學樟表示,修法通過後能給公務員一些警惕,但法律不溯及既往,江國慶案相關軍官也不會因此受懲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