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懲法立院初審通過 修正追訴期改被發現日起算
刊載者:呂學樟委員
刊載日期:2011/05/31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被控刑求江國慶的軍方人士獲不起訴,連行政懲戒也逾期,引起社會爭議;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日初審通過公務員懲戒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公務員懲戒的追訴期,改為「失職行為被發現之日」開始起算,但追訴期仍維持十年未變。
為免公職人員輕逃過行政懲戒,立委丁守中日前提案修正公務員懲戒法,有關公務員懲戒追訴期時間點的界定,將原本由「違法失職行為終了之日起」,修改為「違法失職行為被發現之日」開始計算,並於昨日上午審查。
但列席備詢的司法院秘書長林錦芳並不同意該修法,表示延長公務員懲戒追訴期,若改以「行為被發現日」起算,除了這個時間點不明確、會有爭議,且要公務員負擔沒有期限的懲戒責任,對公務員相當嚴厲,仍有斟酌餘地。
委員會協商後,依照丁守中版本修正通過,並增列規定所謂「被發現之日」,是指公務員應受懲戒行為經監察院立案調查確認,或是經所屬服務機關認定之日。至於公務員懲戒追訴期,仍然維持十年不變。
公懲法第二十五條確定通過初審之後,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委呂學樟表示,修法通過後能給公務員一些警惕,但法律不溯及既往,江國慶案相關軍官也不會因此受懲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