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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追訴期 將改失職被發現日起計 刊載者:呂學樟委員 刊載日期:2011/05/31

〔記者曾韋禎╱台北報導〕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初審通過公務員懲戒法第二十五條修正草案,將公務員懲戒之追訴期,從現在的行為終止日改為失職行為被發現之日起計,避免再發生超過追訴時效,無法究責之憾事。

按現行公懲法,公務員的違失追訴期是十年,自違失行為終止日起算。故江國慶冤案之失職軍官,其追訴期只到九十六年為止,無法按公懲法予以究責。

國民黨立委丁守中提案修改公懲法,將追訴期的起算時間改為「違法失職行為被發現之日」。司法院秘書長林錦芳認為不妥,若按此修法,要以誰的發現日作基準?屆時法的明確性、單純化會產生疑慮。

但國民黨立委堅持修法,最後將「被發現之日」定為公務員應受懲戒之行為經監察院立案調查確認,或經所屬服務機關認定之日。因現仍有司法院版的公懲法未經三讀,本案也將與其他版本的修正草案併案協商。

國民黨立委呂學樟指出,法律不溯及既往,即使相關法案三讀後,涉江國慶冤案的相關軍官也不會因此受懲戒;但至少給公務員一些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