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隱匿校園性侵可免職 刊載者:呂學樟委員 刊載日期:2011/10/27

2011-10-27╱台灣時報╱第11版╱大社會╱彭宗弘〔記者彭宗弘台北報導〕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修正動議,若教育人員未依規定通報或隱匿校園性侵害事件,可予以免職或解聘。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議「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陳淑慧等人提出第31條修正動議提案,增訂可予以解聘、免職和任用的條件,希望杜絕性侵害犯行加害人進入校園,並落實教育人員通報校園性侵案件的責任。

初審通過的修正條文,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並經判刑確定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教育人員未依規定通報或隱匿校園性侵害,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可予以解聘或免職。而司法機關應主動提供涉及性侵案的教育人員起訴書等資料,協助教育單位完成相關調查。

國民黨立委、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集委員呂學樟表示,校園性騷擾或性侵案件每年都有增加趨勢,有的教育人員怕受到處罰,所以常「息事寧人」或「大事化小、小事化無」,之前南部發生的校園性侵案件就是非常嚴重的狀況。

呂學樟表示,為防止類似案件繼續增加,因此在法令上作出規範,希望避免教育人員隱匿或未及時通報校園性侵事實的狀況再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