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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法/判刑確定狼師 擬永不錄用 刊載者:呂學樟委員 刊載日期:2011/10/27

〔記者曾韋禎、林曉雲╱綜合報導〕

2011-10-27╱自由時報╱第A07版╱生活新聞╱曾韋禎、林曉雲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初審通過「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草案」,未來若完成三讀,涉性侵罪遭判刑確定者,將永不得擔任教育人員。

修正草案也規定,若教育人員知道校內發生疑似性侵害事件,未依法通報,致再度發生;或是偽造、變造、湮滅、隱匿相關證據,經查屬實者,也應予解聘或免職,不得再任教育人員。

教育部原欲修法放寬專職教育人員的兼職規範,讓未兼行政職的專科以上專任教師,可到營利事業兼職,促進產學合作。但國民黨立委蔣乃辛、呂學樟等人強烈反對,相關條文未做修正。

如果是教育人員涉嫌性侵害刑事案件而進入司法程序者,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可以聲請司法機關提供相關資訊,並通知該員之偵查、裁判結果;唯不得違反偵查不公開、法定保密義務等。

草案同時擴大各級學校校長的徵選範圍,讓曾任公民營企業主管職務三年以上資歷且具教授資格者,也具大學校長任用資格。

特別的是,草案也增訂宗教研修學校校長的任用資格,除須具大學學歷外,須同時具備宗教研修教學經驗十年及宗教事業機構主管經驗六年以上者,始具任用資格。

成大校長黃煌輝表示,大學要自籌校務基金,當大學校長要有企業經營管理的能力,單純由校園內選出來的大學校長,容易忽略經營管理的重要性,修法讓擁有公民營機構主管職務三年的教授,具有大學校長資格是好事,能使學校更有經營效率。

輔大校長黎建球則認為,公民營機構主管強調實用主義,一些純理論科系的生存,例如數學系、哲學系等就可能受到影響,學術型大學有學術研究的功能與責任,不適宜太功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