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修法初審通過 隱匿疑似性侵案 解聘校長
刊載者:呂學樟委員
刊載日期:2011/10/27
2011-10-27╱中國時報╱第A11版╱社會綜合╱曾薏蘋
校園性侵事件不斷,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草案》,未來學校校長若知道校園疑似性侵事件卻未依法通報,或偽造、湮滅及隱匿相關證據,必須解聘。
此外,昨天還初審通過,性侵害被告為教育人員時,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所屬學校,得於偵查或審判中,聲請司法機關提供案件相關資訊,並通知其偵查、裁判結果。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天審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草案》,犯性侵害罪遭判刑確定者,不得為教育人員,若已任用者,應予解職或免職;此外,校長若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性侵害案件,未依法通報,導致再度發生,或偽造、變造、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案件證據,予以解聘。
此外,司法機關必須提供案相關資料,但若會妨害偵查不公開、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違反法定保密義務,或有害被告訴訟防禦權行使者,則不在此限。
國民黨立委呂學樟後會表示,近年來,校園性騷擾或性侵案漸增加,但有的教育人員怕受到處罰不敢將案件公諸於世,常以「息事寧人」或「大事化小、小事化無」的態度,導致校園性侵害案件一犯再犯;這次修法,要求刻意隱匿案情的校長必須負責,以免因為隱匿或未及時通報,導致更多人受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