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11/5/29 00:07」
【記者許志煌/台北報導】
對於立委洪秀柱、費鴻泰、賴士葆、朱鳳芝、<周守訓>等2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條條文修正草案」,希望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下,得在原道路禁止停車路段,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於假日時間開放停車,交通部表示,目前台北市、台中市已有類似做法,且各主管機關基於所轄之需求,皆可本於權責規劃辦理,並無法令窒礙,不贊同再修法。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明(30)日議程安排,除了審查委員蔡錦隆等18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條條文修正草案」案之外,也同時安排審查委員洪秀柱等26人擬具「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依據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條規定:「駕駛人駕駛車輛或行人在到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知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前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試、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不過,洪秀柱等26人提案表示,國外有些城市,如紐約,即使路邊繪紅線,在某些路段假日車流量少的時段,仍開放停車。因此擬具草案,在現行條文中增訂第3項:「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下,得在原道路禁止停車路段,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於假日時間開放停車。」
洪秀柱在提案文書說明,彈性開放假日停車得考慮道路功能分類、交通流量、路口特性、車道數、道路寬度、單行或雙向、路邊公共設施與道路兩旁之土地使用狀況及違規併排停車等因素,且須評估在不嚴重影響交通順暢之原則下才能實施。她也認為,彈性開放假日停車之管制措施,必須配合使用禁停標線與禁停標誌,使道路使用人配合遵守。
可是,對於洪秀柱等所提修正建議,交通部認為無須於條例再予增訂。交通部說明,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68條第4項規定,禁止停車線禁止時間是為每日上午7時至晚間8時,如有延長或縮短之必要時,應以標誌及附牌標示之。
交通部提及,目前台北市及台中市等地方已有依前開規定以附牌方式標示於假日縮短禁止停車時間;因此,基於各地屬性不同,假日或有人潮集中或稀疏,假日開放停車時間允宜由相關道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本因地制宜彈性調整為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