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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未修法,應以中華郵政公司之名審查預算案 刊載者:林建榮委員 刊載日期:2008/04/10

四月九日(星期三) 紅樓201會議室 (全天)

交通委員會 審查中華郵政預算

一、台灣郵政公司預算案名稱應予更正

「中華郵政公司」於相關法令規章未經立法院三讀修正,便於96.2.9擅自更名為「台灣郵政公司」,明顯違法。自違法更名以來,「台灣郵政公司」所涉業務,例如: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投保規則」使用「台灣郵政」名稱,違法無效;

*以「台灣郵政」公司為名變更公司圖記、董事長及總經理職章,違法無效;

*董事會違法決議更名,更名耗費約1,225萬1,968元,應依法究責,相關董事並應負賠償之責;

*違法更名後之公司證照、營利事業登記證、股票之換發均違法…

針對更名爭議,郵政公司說明係依交通部96.2.8密件函指示辦理,但始終拒絕提供該密函予立法院。然該函件所依法令為何?列為密函之依據又為何?公務機關「依法行政」之行事上綱顯蕩然無存,正當性令人質疑。且上述96.2.9擅自更名為「台灣郵政公司」以來,所涉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等違法失職或不當情事,監察審計及檢調單位應嚴予追究。

茲要求,中華郵政公司以「台灣郵政公司」之名送立法院審查之97年度預算案,應依現行法令,重新更正名稱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再予審議。

二、97年度稅後預估純益大減30.96%,獎金薪資比卻高達36.21%

郵政公司自92.01.01公司化後,稅後純益從211億劇減至126億餘,衰退四成多,之後漸漸微升,到97年度又大降至95億餘,與96年度相比較大減30.96%,創下92年公司化後的新低水準。其中營業利益率、純益率、每股盈餘、總資產報酬率、業主權益報酬率等在97年度均創下最低水準,財務效能明顯嚴重衰退,董事、監察人與主要經理人對公司營運之貢獻不足,但經營團隊之「獎金與薪資比率」卻高達36.21%,完全無法合理反映經營團隊對公司經營績效衰退應負擔的責失,凸顯公司獎懲措施欠缺合理性與有效性,請郵政公司高層確實檢討改進,提出具體的改善經營績效計畫與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