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5-12╱台灣時報╱第6版╱綜合╱林世英
〔台北訊〕國民黨黨政平台昨天協調黨內各版本「農村再生條例草案」達成共識,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召集委員、國民黨立委林滄敏與丁守中會後表示,行政機關希望這會期前完成三讀。
林滄敏表示,這項版本就是國民黨立法院黨團版,未來將以這項版本與在野黨協商;丁守中說,這項版本已融合各方意見,是國民黨的共識。不過,有與會者說,行政院農委會希望廿八日端午節前能三讀。
根據彙整版條文,農村社區內的在地組織及團體應依據社區居民需求,以農村社區為計畫範圍,經共同討論後擬訂農村再生計畫,並將計畫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為促進農村社區整體發展、維護優良生產環境、農村景觀及文化,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勘選原則,得選定既有農村社區與鄰近農地,擬訂整合型農地整備實施計畫,併同擬訂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進行生產與生活環境之整體規劃及建設。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擬訂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應舉辦公聽會,但經二分之一以上居民要求辦理聽證會,應舉行聽證會,聽證會結果應併同計畫書圖,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選定實施整合型農地整備範圍,應取得範圍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超過五分之三,且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範圍內私有土地總面積三分之二同意;範圍內公有土地,一律參加。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整合型農地整備實施計畫前,應將整合型農地整備實施計畫及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於選定範圍內之鄉(鎮、市、區)公所之適當處所公告卅日。
公告期間內,實施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且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整合型農地整備土地總面積半數者表示異議時,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予調處,並修正整合型農地整備實施計畫及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