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醫推拿區 確定緩衝兩年
刊載者:林鴻池委員
刊載日期:2010/06/11
中醫院所不得有民俗調理推拿人員一事,因中醫界各方代表意見不一,經林鴻池委員居中協調多時,主管機關衛生署也與中醫公會代表多次洽談,終於作成共識,現行中醫診所內已設有之民俗調理區,予以緩衝兩年,至101年4月30日,行政院衛生署並於6月4日發函各縣市衛生局、中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醫藥委員會、健保局…等單位。
衛生署函文說明第二項表示,「在99年3月3日前,中醫診所已依本署97年9月18日衛署醫字第0970082157號函規定,就『醫療行為』及『民俗調理』於其執行及作業動線,有明確之區隔者,得於民國101年4月30日前,繼續由原容留之民俗調理人員從事民俗調理服務,但不得再擴增相關設施、增加或更替人員…」。
先前林委員也於4月28日假立法院紅樓202會議室召開協調會,會中決議:
(一)中醫院所內是否可繼續設置民俗調理區問題,各界意見不一,惟兼顧人情義理、醫療安全與法令規範,請衛生署針對現有中醫院所設有民俗調理服務之部門者,酌予兩年緩衝期,期滿後,中醫院所內不得設置民俗調理服務之部門。
(二)中醫傷科輔助人員證照制度,因涉及教考用之整體配套,請衛生署邀集教育部、考選部、中醫師公會等民間團體、相關人原代表及學者專家,進行可行性評估,並研議提出解決方案,讓現行推拿從業人員有參與考證照的機會。
(三)現行民俗調理推拿人員,請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與中醫師公會研議,是否可開設訓練課程,給予培訓,提升服務品質。
(四)中醫傷科推拿之健保給付,依健保相關規定辦理。民俗調理人員之執行調理,不得申請健保給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