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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彩鳳將繼續為交通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及私校教職員爭取權益 刊載者:侯彩鳳委員 刊載日期:2011/06/09

昨(8)日下午,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審查公教人員保險法修正草案時,侯彩鳳與呂學樟委員共同提案,將交通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改列為乙類被保險人,並建議本法通過後,訂定回溯條款,以保障即將退休之公職人員。然由於審查時間僅有半天,並未審查完竣,對此,侯彩鳳表示將繼續努力,為交通部所屬事業機構人員及私校教職員爭取應有之權益。

侯彩鳳首先表示,交通事業機構公保人員並未較一般行政機關人員待遇及福利優厚,且公路總局與鐵路局同支『未實施用人費率交通事業人員待遇』但有些員工未獲核定適用勞基法,不應限制在「公務人員兼具勞工身分」,以免再產生「一局二制」或「一種薪資二種對待」之不公平現象。因此與呂學樟委員共同提案,將「交通事業機構內兼具勞工身分者暨支領交通事業待遇人員,適用公保養老給付1.3%。

再者,侯彩鳳也建議本法通過後,應訂定回溯條款,保障即將退休之公職人員在退休後亦能享有年金之保障。另私校教職員對於公教人員保險法之通過,已期盼多時,然由於昨(8)日僅安排半天審查,為了讓修法更為周延,因此未能審查完竣。

侯彩鳳最後強調,交通事業機構內員工薪資待遇普遍低於國營事業單位,政府應保障他們的權益,而即將退休之公職人員,也應特與訂定回溯條款,與以保障,另私校教職員,長期擔負教育國人之責任,其應有權益更不能少,對此侯彩鳳將與其他立院委員同仁繼續努力,保障私校教職員應有的權益,並讓公教人員保險法能儘速三讀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