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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日起,清潔隊將全面回收廢行動電話充電器」 刊載者:徐中雄委員 刊載日期:2008/11/04

立委徐中雄鑑於手機廠商不斷推出新產品,每換一支手機就得更換新的電池及充電器,且台灣並未針對現行手機充電器制定統一規格,故手機廢棄後,充電器亦成為廢棄物,特要求環保署應將手機充電器納入強制回收項目,讓民眾明確知道廢棄之手機充電器可經由現有回收系統,妥善處理。

歷經4個月的努力,環保署於97年10月30日正式公告修正「執行機關一般廢棄物應回收項目」,將廢行動電話充電器納為「資源」,即日起民眾家中不要的行動電話充電器(包括座充及旅充)得交由清潔隊資源回收車回收,不可混入垃圾中丟垃圾車,若經清潔隊勸導後仍執意丟入垃圾車中,將被處新臺幣1,200至6,000元罰鍰。

※推動手機充電器列為強制回收項目—大事紀

一、97.5.28針對手機充電器大量閒置問題,提出書面質詢。

二、97.6.12於環保署環境保護基金提出附帶決議。

三、97.6.12行政院函送徐委員中雄就行動電話之回收再利用問題所提質詢之書面答覆。

四、97.7.22環保署預告修正「執行機官一般廢棄物應回收項目」草案。

五、97.10.30環保署正式公告「即日起,清潔隊將全面回收廢行動電話充電器」。

*書面質詢、附帶決議、行政院答覆及相關新聞資料,請詳見附加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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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單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廢管處

您是否曾有在更換新款式的行動電話後,舊的充電器因無法與新買的行動電話相容,汰換後舊充電器不知如何處理的問題呢?環保署已於97年10月30日公告修正「執行機關一般廢棄物應回收項目」,將廢行動電話充電器納為「資源」,即日起民眾家中不要的行動電話充電器(包括座充及旅充),必須分類為「資源」並交由清潔隊資源回收車回收,不可混入垃圾中丟垃圾車,若經清潔隊勸導後仍執意丟入垃圾車中,將被處新臺幣1,200至6,000元罰鍰。

環保署表示,近年來電子產品發展迅速,行動電話使用情形相當普遍,民眾換機率逐漸攀昇,因其具回收再利用價值,該署於95年4月17日公告廢行動電話為執行機關一般廢棄物應回收項目。自95年5月至97年8月止,全國廢行動電話回收量為472公噸,相當於308萬支行動電話。而行動電話業者常依其產品之廠牌、型式不同而產製各式不同的充電器,包括座充及旅充二種類型,且通常於行動電話汰換後即無法使用,民眾廢棄數量日漸增加。其實,無論是座充或是旅充充電器均具有再利用價值,亦可經由行動電話拆解之生產線一併處理、再利用,目前清潔隊在回收廢行動電話的過程中,也已一併回收其充電器。為了加強民眾對廢行動電話充電器也可回收的認知,環保署特將其納入「執行機關一般廢棄物應回收項目」中。

環保署表示,由於行動電話充電器屬於新增的資源分類項目,考量實施初期民眾可能尚未完全瞭解規定,將請各縣市環保局加強宣導,對於未將行動電話充電器分類為資源的民眾、社區、機關、學校,先予以勸導要求當場改善,並於重新分類後才能投入垃圾車,對於少數執意不願配合分類的民眾,始藉由稽查處分方式,導正民眾配合。該署強調,處罰不是主要目的,而是希望透過宣導及稽查方式,促使民眾養成垃圾分類及資源回收的好習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