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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罷法修正 未來投票所 應有無障礙設施 刊載者:徐中雄委員 刊載日期:2008/11/08

聯合報╱第12版╱綜合╱記者林河名╱台北報導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修正案,明定投票所應選擇具備無障礙設施,如果沒有符合規定的場地,應使用相關輔具或器材協助行動不便者完成投票。

修正內容還包括,選舉委員會應視投票場所的無障礙程度,適度增加投票所的工作人力,主動協助行動不便者。

這項法案是由國民黨立委徐中雄等人所提。提案說明指出,台灣有超過一百零二萬名身心障礙者,年滿廿歲以上、有選舉權利的身心障礙者約有九十二萬多人,這還不包括行動不便的銀髮族,政府應正視這些族群應有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