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合作社二年未開大會可令解散 刊載者:徐中雄委員 刊載日期:2009/01/10

2009-01-10╱台灣時報╱第6版╱綜合╱孫麗菁

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修正「合作社法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合作社連續二年未召開年度社員大會,經主管機關限期召開,屆期仍未召開者,主管機關得命令解散,徐中雄說,這就像公司兩年沒開股東大會,這是不合法的行為,主管機關當然要處理。

現行合作社法規範主管機關可解散合作社,但對於解散命令的構成及程序,均無相關規定。立法院三讀通過國民黨立法委員徐中雄等人所提、增訂「合作社法第五十五條之一條文」。

修正條文明訂,合作社若有下列情事,主管機關得命令解散,包括:申請成立登記所載明事項、繳交文件有虛偽情事,經主管機關撤銷其登記;經一定期限內通信表決,社員逾半數不表意見;連續二年未召開年度社員大會,經主管機關以書面通知、公示送達或公告限期召開,屆期仍未召開社員大會。

另外,合作社社員若不滿法定最低人數七人,沒有在一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登記解散;有限責任或保證責任的合作社,不能清償債務卻不宣告破產,經主管機關連續處罰逾三次,屆期仍不宣告破產者,主管機關也可命令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