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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修正 工作10年、滿60歲 可自請退休 刊載者:徐中雄委員 刊載日期:2009/04/01

記者李祖舜、程嘉文/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昨天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三條修正案」,增訂凡是採用勞退舊制的勞工,只要在同一家事業單位「工作十年以上、且年滿六十歲」,即可自請退休。

提案立委徐中雄表示,預估將有九萬多名符合條件的屆齡勞工,可決定是否要提前退休。

目前勞基法規定勞工退休,分為員工提出的「自請退休」與雇主提出的「強制退休」。自請退休的條件包括「工作滿廿五年」與「年滿五十五歲,工作滿十五年」。適用舊制勞退的勞工必須達到這兩項條件其中之一,才能請領退休金。

退休金的額度是服務前十五年,每年兩個基數,第十六至卅年,每年一個基數,超過四十五個基數後不再增加。退休金的額度,就是基數乘薪資。

但對中年轉業勞工來說,很可能在達成上述條件之前,就被資遣;或是為了撐到門檻,即使體力已衰,仍被迫留在職場。因此這次特地增設「年滿六十歲,工作滿十年」的條件,讓他們有機會領到退休金。

例如汪先生今年六十歲,在公司服務十年,每月薪資四萬元。現在如果被資遣,只能領取每年一個基數的資遣費、共四十萬元;如果他自己請辭,更是一毛錢都沒有;但是在修法後,他就可以申請退休,公司必須給付八十萬元(每年兩個基數)的退休金。

徐中雄指出,政府去年將勞工強制退休年齡延長為六十五歲,卻未同時調整自請退休之規定,影響勞工生涯規畫,使原本年將滿六十歲之勞工退休權益受損。

但熟悉勞動市場的立委表示,修法後雇主可能為逃避應負之退休金給付責任,故意將符合自請退休的勞工提前資遣,反而造成高齡勞工失業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