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提修法 未來違反規範 業者罰錢
刊載者:徐中雄委員
刊載日期:2009/11/09
聯合晚報╱第A8版╱生活╱記者蔡佩芳/台北報導
明明是網路購物,消費者購物前卻得先同意產品開封不得退換;明明只要契約都有審閱期,消費者卻常常被仲介催著簽名,被要求勾選放棄審閱,面對業者違反規定,主管機關無法可罰。為了保障消費者權益,國民黨立委徐中雄提案修改消費者保護法,一旦業者違反定型化契約範本,最高可處新台幣30萬元罰鍰,並可連續處罰。
徐中雄指出,消保會查核發現業者使用定型化契約普遍違約,有些項目不合格率超過九成,即使要求業者改善,複查結果多數業者根本不予理會,沒有改正,欺負一般消費者對法律不熟悉。
消保會法制組組長邱惠美表示,現行消保法賦予各主管機關制訂定型化契約範本,公告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但因無法可罰,公權力難以貫徹。行政院為此提案修改消保法增加罰則,企業經營者的定型化契約違反主管機關制訂範本,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還可連續處罰,該案日前已經在立法院院會交付委員會審查。
立委徐中雄草案版本再加碼,將罰鍰金額訂為新台幣3萬以上30萬元以下,同樣可連續處罰。徐中雄草案同時修正消保法第十條,參照「應施檢驗商品發生事故通報辦法」,當商品或服務有危害消費者安全與健康之虞,必須於三日內通報主管機關,通報辦法授權各主管機關訂定。
徐中雄指出,電器商品等應施檢驗商品一旦發生爆炸等問題,因為必須通報,主管機關可以掌握並追蹤改善情形。
但是像是健身房、安親班,因硬體設備不佳導致學員出問題,卻沒有通報機制,消保法反而不如商品檢驗法,因此提案增設通報機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