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中雄促修法 留下弱勢者救命錢
刊載者:徐中雄委員
刊載日期:2009/11/16
台灣時報╱第5版╱綜合╱孫麗菁
國民黨立委徐中雄昨天表示,經濟弱勢者較一般人更易積欠各項債務,一旦賴以維生的政府現金補助遭強制執行,生活即陷困境,所以他提案修正「強制執行法」第一二二條,「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社會保險給付或補助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留下經濟弱勢者各項「救命錢」。
徐中雄表示,經濟弱勢者因積欠政府勞健保費用、稅款、銀行貸款、卡債等各項債務,一旦被各項債務的債權人聲請法院凍結帳戶,原本領取的各項補助可能被強制執行,生活馬上就陷入困境。
他指出,弱勢家庭必須符合經濟弱勢規定,才能接受政府各項補助,因此,補助款頂多勉強維持基本生活所需,可說是弱勢家庭的「救命錢」。
徐中雄提案修改「強制執行法」,提案說明指出,憲法明文規定應保障人民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社會救助法、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等相關法令也規定,依法請領的各項現金給付或補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
不過,儘管相關法令明定請領各項補助權利不得為強制執行,以保障經濟弱勢者基本生存權,但強制執行法至今沒有明文規範。這種情況導致撥入債務人帳戶的社會給付、津貼、救助或補助,被認為仍應受到強制執行處分,這與社會救助相關給付的扶助精神相牴觸,嚴重損及弱勢者生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