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團體合併否 朝野立委無共識
刊載者:徐中雄委員
刊載日期:2010/04/15
自由時報╱第A07版╱國際財經╱施曉光╱台北報導
年底台中、台南、高雄三縣市即將合併改制,依現行「工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一區一會的規定,目前縣、市同業別的工商職業團體組織必須解散或強制合併,國民黨立委楊瓊瓔等人提案修法擬對「因組織區域之調整而合併者」排除適用,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審查時,朝野立委意見不一,全案保留送朝野協商。
國民黨立委黃昭順、徐中雄、侯彩鳳等人堅持修法,黃昭順甚至喊出「其他無關區塊的立委」不要干涉,要求由「台中、台南、高雄三區塊立委」自行開會決定。
徐中雄、黃昭順等人還主張,應該再修正「地方制度法」,賦予未來合併升格後的直轄市,可以實施「區自治」,舉行區長民選。但內政部長江宜樺不贊同,強調上次修正地制法時,朝野已經交換意見,多數立委主張不應該實施「區自治」。
內政委員會昨天也初審通過國民黨立委丁守中提案的「工業團體法第十三條條文修正草案」,放寬目前僅限取得工廠登記證照的公營或民營工廠,才可加入工業同業公會,未來只要取得經濟部工業局核發的營運總部證明文件,經核准設立研發中心,經核准或備查對外投資,以及經申報或許可對大陸地區投資的企業,也都將可加入工業同業公會成為會員。
內政委員會也通過無盟立委顏清標所提「商業團體法第四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將現行規定必須全國「七個以上」的省(市)成立省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及直轄市商業同業公會,並經主管機關核准,才可以合組該業全國同業公會聯合會,放寬為「三個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