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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初審通過 天然氣事業 一區不限一家 刊載者:徐中雄委員 刊載日期:2010/05/06

聯合晚報╱第A10版╱焦點╱記者王正寧/台北報導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上午審查「天然氣事業法草案」,初審通過未來將開放業者經營天然氣事業,不再限制一區只許可一家。在朝野立委聯手下,行政院版條文「同一供氣區域,以許可一家公用天然氣事業設立及供氣營業為限」遭到刪除,未來無中華民國國籍者,也不得為天然氣事業之發行人、董事或監察人。

長久以來,天然氣為獨占事業,民眾沒有其他選擇,行政院提出的第8條規定,同一供氣區域以許可一家為限,但包括徐中雄、蕭景田、潘孟安、翁金珠等朝野立委都反對。他們質疑,天氣價格缺乏市場競爭力,已經嚴重影響消費者權益,一區一家限制的條文遭到刪除。

第23條條文,有關天然氣管線通過他人土地或建築物外緣,敷設前應先以書面通知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異議得申請主管機關協調,「協調不成時,得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先行施工,並應於施工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所有權人或使用人」,被立委徐中雄批評是「強盜條款」,要求刪除。

至於第 24條規定,經公用天氣事業敷設管線通過之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或土地使用人有變更土地使用或擴建之必要時,得申請天然氣事業遷移管線,但所需費用由雙方協議負擔,也讓立委質疑是圖利業者,立委潘孟安提案要求刪除,由於爭議過大,主席吳清池宣布休息,下次會議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