遲未修改信用卡定型化契約 銀行超收循環利息 金管會遭糾正
刊載者:徐中雄委員
刊載日期:2010/08/05
聯合晚報╱第A2版╱話題╱記者王正寧/台北報導
遲未修改信用卡定型化契約 銀行超收循環利息 金管會遭糾正 業者以〝消費金額〞計息,2月雖提出草案規範,卻遲未納入契約,直到7月27日才公告、10月27日生效,嚴重傷害消費者權益。
監委今天糾正金管會,指根據民國89年11月9日公告的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計入循環利息為消費款項的未繳餘額,銀行業者在實務上卻採消費金額計算,一直到99年2月金管會才提出草案規範,之後遲未將此納入契約記載事項,無法強制阻止業者的營業行為,直到7月27日公告,10月27日始生效,嚴重傷害消費者權益。
監委錢林慧君上午指出,現行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第1條第6項及15條規定,計入循環利息是消費款項之未繳餘額,銀行卻採計消費金額,金管會和消保會卻一直未依消保法第11條做出對消費者有利解釋。
直到95年間,立委徐中雄提出質疑後,消保會同年4月做出係指持卡人未繳納清之剩餘數額的決議,金管會直到99年2月2日舉行研議信用卡循環信用利息計收相關事宜會議,才獲致計息基礎,應由消費金額改按未繳金額計算的結論,函送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至消保會。
錢林慧君表示,金管會自95年4月消保會做成決議後,遲遲未與業者協調,導正,儘速完成循環信用應以未繳帳款餘額計息的規範,阻止發卡業者不合理計算循環利息賺取暴利,顯有疏怠,因此提案糾正。
雖然新版定型化契約要到10月27日生效,根據錢林慧君調查,已經有不少業者最近完成軟體程式修改,她呼籲消費者在申請信用卡時能看清楚內容,才不會讓自己的權利睡著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