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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券:應以現金發放四千元,使用期限應訂在三月底 刊載者:翁金珠委員 刊載日期:2008/11/24

立委翁金珠國會辦公室新聞稿2008/11/24

針對行政院通過消費券發行特別條例草案,以印刷消費券的方式,並集中於投開票所領取,其使用期限定在九月底。立委翁金珠表示,消費券應以現金發放,以節省其行政成本,直接回饋民眾每人發放四千元,且為促進消費、協助商家週轉營運,應提早在三月底就應該使用完畢。

立委翁金珠表示,行政院將發放829億元消費券,其後續的消費券印刷、發放、驗證、保管與銷毀等行政成本,一次使用就銷毀,極不環保,且依照日本經驗,其行政成本約為10%。因此如果以現金發放,將可發放四千元,直接造福國民。政府執意要以消費券發放,僅有圖利公務員的加班費與印刷業者而已,對於一般民眾毫無助益。

立委翁金珠強調,目前行政院將使用期限訂於九月底,如此將不利於小店舖經營者,在收受消費券後兌換成現金的經營成本,業者將必須負擔囤積消費券的成本,對小成本的經營者非常不利,因此應該在3月底前使用完畢,以創造短期的大量消費刺激景氣。

立委翁金珠認為,消費券發放將集中於一月十八日當天,在全國一萬多個投開票所,如此勢必造成民眾大排長龍,如此影像畫面將在國際媒體間傳送,嚴重影響台灣的國際形象,像美國1930年代經濟大恐慌民眾排隊領救濟金一樣的負面形象,但台灣經濟是否有如此低落嗎?可能嚴重影響外國對台灣的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