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翁金珠新聞稿2008/12/2
針對台北看守所以簡樸適度原則為由,將收押禁見的國安會前秘書長邱義仁剃為三分頭,台北看守所的做法不符合人性原則、違反人道主義、違反無罪推定原則。立委翁金珠表示,收押於看守所之嫌疑人並不是犯人,從邱義仁個案可看出,羈押被告的人權、尊嚴與人格沒有受到應有的尊重,法務部應以「無罪推定原則」,立即檢討羈押法第三十八條準用監獄行刑法的合理性,否則未來不排除提案刪除該條文,以維護羈押被告的人權待遇。
立委翁金珠表示,目前收押於台北看守所的前國安會秘書長邱義仁,遭受到包括長髮遭剪掉、限制放封時間等不人道待遇。邱義仁長期以來留長髮已經是他的註冊商標,台北看守所此次刻意欺騙邱義仁,說每個羈押被告都要剃頭,而將邱義仁剃頭就是要汙辱他的人格,徹底摧毀邱義仁的自尊,也違背羈押被告的人權。
立委翁金珠指出,根據羈押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羈押被告準用監獄行刑法第四章至第十一章、第十三章及第十四章之規定。而根據監獄行刑法第八章「衛生及醫治」當中的第四十九條:受刑人應令其入浴及剃鬚髮,其次數斟酌時令定之。由上述可知,即使是適用監獄行刑法,不管看守所的收容人或監獄的受刑人,剃髮之出發點是在於衛生,不在於逞罰,也應尊重當事人的意願。
立委翁金珠強調,「無罪推定原則」是國際公認的刑事訴訟基本原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根據此一原則,羈押被告在未被法院審判前都應被視為無罪,因此現行羈押法第三十八條當中讓羈押準用監獄行刑法的規定,將看守所等同於監獄,把羈押被告視為受刑人,嚴重違反無罪推定原則。
立委翁金珠指出,此次邱義仁被強制剃髮事件所突顯的羈押被告人權問題,法務部應立即檢討是否修正羈押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秉持無罪推定原則,保障看守所內羈押被告的人權待遇與人格尊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