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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草案今立院三讀通過,二二八紀念館回復「國家」兩字 刊載者:翁金珠委員 刊載日期:2009/06/05

今日(5日)立法院在國民黨與民進黨兩黨朝野協商下,針對行政院版本與翁金珠委員版本的「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修正草案達成部分共識與結論,包括改名「二二八紀念館」加入「國家」兩字、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永續經營內涵、受害教育文化機構之復原辦法的訂定等均納入條文內容,且在協商後隨即就在立法院院會二讀、三讀通過,惟有關對於賠償申請時效的放寬則未能一併納入修正草案。

回想日前行政院所提「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修正草案,當時雖納入「二二八紀念館」設置和管理相關條文,卻始終未見「國家」兩字,引發受難家屬同表憤慨。為此,受難者家屬透過立委翁金珠提出對案,以爭取家屬應有權利並符合社會期待。而該修正案內容不僅正名「二二八國家紀念館」、賦予二二八事件紀念基金會永續經營任務及受害之教育文化機構復原的法源依據,更考量原定賠償金申請期限所造成部分受難者及其家屬因時效因素而無法獲得賠償,認為應將條文中有關賠償申請時效限制的條款刪除。

翁金珠委員表示,感謝朝野兩黨能夠就事論事,將心比心地共同支持並順利通過符合受難家屬期待的本條例修正案,但很遺憾地,有關二二八事件受難者申請賠償時間的放寬一事未能一併通過。其實二二八事件賠償金申請給付已在2004年10月6日截止,但依據中央研究院台灣史研究所於2009年2月26日公布228事件新史料,1000多筆名單中與二二八基金會名單初步比對僅68位同名,顯示還有部分受難者未獲賠償,這樣的狀況恐怕不符原條例立法目的。

翁金珠委員強調,為避免受難者及其家屬因時效因素而無法獲得應有賠償,實有廢除賠償金申請期限之必要(第二條),也才能夠真正撫平歷史傷痛及符合社會正義。因此,未來將提出廢除賠償金申請年限之修正案,並要求政府主動調查受難者名單及發放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