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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社會救助法修正後的落實 刊載者:張嘉郡委員 刊載日期:2008/03/18

立法委員張嘉郡於18日(二)在立法院提案,要求中央政府應儘速負起督導、稽核地方政府執行『社會救助法』新法修正後之積極措施,避免當初修法的美意,原將低收入戶資格審查放寬,交由各自縣市地方政府認定,卻因基層承辦仍停留在舊法的觀念,導致審查程序極為嚴苛,甚至許多低收入戶面臨資格遭取消的莫名困境。

張嘉郡表示,這次立法院增修『社會救助法』的原意,希望將國內新貧階級納入社會福利體系,讓更多人能受到國家照顧。未料,修法過後卻意外導致許多低收入戶家庭,遭地方政府排拒在外,引起弱勢團體極大的恐慌與不滿。以雲林為例,原先適用舊法的低收入戶及身心障礙低收入戶約計7000人,經過修法後,遭縣政府排拒在外的竟然高達3000人左右,超過1/3的比例不符合申請標準,令人匪夷所思。各地傳出承辦人員甚至成為申請人的出氣筒,被罵『刁難』、『冷血』,甚至遭恐嚇的情形,也是層出不窮。

張嘉郡接獲陳情,進一步瞭解發現,事實上,社會救助法的修正,確實是將低收入戶資格審查認定放寬,無論是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由三等親,限縮為一等親,同時也排除國土保安用地、生態保護用地、古蹟保存用地及墳墓用地等,列為家庭不動產的計算範圍;甚至為考量民眾的實際生活情況,特別修法授權讓地方政府採取『訪視評估』的方式,自行彈性認定,相關親屬是否有實際共同生活或是負起扶養責任。但是,社會救助法修法後,各縣市的低收入戶遭資格取消的事件,還是頻頻發生,導致弱勢團體申訴無門、欲哭無淚。

張嘉郡不滿地指出,中央政府絕對不是修法後,就拍拍屁股走人,所有的配套措施應該一併俱全,包括辦理縣市政府基層人員的業務宣導,進行業務教育,甚至應該主動祭出管考稽核制度,才能避免承辦人員因為拘泥『舊法』觀念,讓弱勢團體權益遭受剝削。她也呼籲,地方政府應該勇於負責,不應曲解法令或是墨守成規,造成弱勢團體永遠的痛,更讓民眾看破政府的執政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