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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繳牌照稅 罰鍰降1倍以下 刊載者:陳亭妃委員 刊載日期:2009/05/14

【2009-05-14 台灣新生報 焦點新聞 【台北訊】 】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未繳納牌照稅,經查獲者,除補稅外,另處罰緩,罰鍰從現行為應納稅額的一倍,調降為一倍以下。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昨天審查「使用牌照稅法」第廿八條修正條文,現行條文為逾期未完稅的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補稅外,應處應納稅額一倍罰鍰。

民進黨立委蔡同榮認為,民眾逾期繳納地價稅、房屋稅,甚至土地增值稅等稅目時,僅對納稅義務人加徵滯納金最高至五十%為止,並無罰鍰或其他處罰規定,不應另訂一倍罰鍰。

民進黨籍立委陳亭妃表示,每年四月開徵的使用牌照稅所繳納的稅額是全年度的牌照稅,有預繳意涵,在年度未結束前,對於未於開徵期限內繳納者只能收取滯納金,不應處以一倍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