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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到立委任期屆滿? 廖正井賄選案拖太久 綠委陳情 刊載者:陳亭妃委員 刊載日期:2009/07/30

【2009-07-29 聯合晚報 焦點 記者邱珮瑜、蔡佩芳/台北報導 】

民進黨立法院黨團上午表示,國民黨立委廖正井涉賄選,一審被判當選無效,但上訴至今已超過公職人員選罷法「6個月內審結」之規定,民進黨立委蔡同榮、陳亭妃、以及桃園縣黨部主委陳志謀等人前往監察院遞送陳訴書,不可無視即時正義,將案情拖延至立委任期屆滿。

陳亭妃表示,依公職人員選罷法第127條1項規定,選舉、罷免訴訟,設選舉法庭,採合議制審理,應先於其他訴訟審判之,以二審終結,不得提起再審之訴,且各審受理之法院應於6個月內審結,不過,從一審宣判無效至今已經8 個月,違反選罷法規定,顯然有違法失職情事。

出面受理陳情的輪值監委黃煌雄表示,由於監察院受理陳情後,展開調查至結果出爐約需時2個月的時間,他建議可發函要求法務部答覆,在時效上會比較快,不過該如何做,還是要尊重分案處理該案的監察委員。

半年審不完 高院沒回應

【記者董介白/台北報導】

針對國民黨立委廖正井涉嫌賄選,一審被判當選無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後,迄今已經超過公職人員選罷法,應於受理後「6個月內審結」的規定,民進黨立院黨團因此向監察院陳情,法界人士表示,選罷法第109條的規定,只是一項訓示規定,法院受理時若未能在半年內審結宣判,頂多只是辦案管考的績效問題。

對此延宕未決的問題,高院上午未能作出回應。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選舉訴訟案件,採二審終結制,同時在判決確定後,不得提起再審之訴,目的是希望一、二審受理的法院,能加速審理,以免因案件久懸未決,待作成判決時,出現當選人任期已經屆滿的不正義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