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分被冒用入監 無辜男變有前科
刊載者:陳亭妃委員
刊載日期:2010/04/23
【2010-04-23 自由時報 社會話題 林恕暉、劉志原、吳岳修 】
檢警搞烏龍!
〔記者林恕暉、劉志原、吳岳修╱台北報導〕2年多前,台南市民許進興申請計程車營業登記證時,赫然發現身分被冒用,在台北市有竊盜罪起訴、判刑前科,甚至曾遭羈押、服刑,前科資料讓他很難找工作,台北市中正一分局證實資料有誤,已經發文更正。
許進興說,他從未遺失身分證,前科造成他無法開計程車,96年12月,他到台南市警局申請計程車登記證時,員警告訴他「你曾經被關過,不能發照」,他否認有前科,員警進一步說「你曾經被關,你怎麼會不知道?」警方出示資料,他才發現79年台北地檢署以竊盜罪起訴他,法院更判他有期徒刑1年,判決書還註明他「在押」。
他向台南市警察局陳情要求更正,案件轉到當時查獲「許進興」竊盜的台北市中正一分局,員警詢問他口氣不好,「像問犯人一樣」。
申請證照 才知「被關過」
立委陳亭妃昨天說,許進興有勞保、健保紀錄可證明從未被羈押、服刑,警察、司法單位大搞烏龍,雖然去年3月,發文通知他已經更正有誤的刑案紀錄,但他不懂法律,超過國賠追訴時效,期間更造成工作難找,目前仍失業。
中正一分局指出,79年偵辦竊盜案件,嫌犯冒用許進興名義應訊,警方誤植許某為疑犯送辦,依規定,竊盜案件保存年限10年,79年竊盜案卷宗早已依法銷毀,當年詳細偵查卷證與筆錄已不可考。台北地院也指出,95年6月已銷毀「許進興竊盜案卷」,查不到相關卷證。
中正一分局說,97年底,許某寫了陳情信說明未涉案,警方當時函請刑事局比對兩人指紋檔案,確認許某不是竊案嫌犯,98年3月塗銷前科紀錄,並後續追查出當年冒名應訊的同姓許姓男子,已依偽造文書送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