堅定身障民眾免繳牌照稅之立場
刊載者:陳啟昱委員
刊載日期:2009/05/15
立委陳啟昱所提出牌照稅法第7條第8項修正案,日前於經濟委員會與財政部賦稅署及其他委員協商後,達成現行審查會條文型式通過。審查期間陳啟昱委員仍多方蒐集民眾陳情與建議,針對身障人士免徵牌照稅排富條款、排富例外條款進行更完善的修正。
陳啟昱認為,在現今社經狀況下,欲謂擁有汽缸排氣量2,400C.C車輛之民眾即屬經濟能力較佳而不須給予優惠,似較不符實際,是仍建議以3,000C.C作為免稅排富之分水嶺為宜。
其次,為保障已購車多年身障民眾既得權益與對本法之信賴利益,並合乎法律不朔既往原則,陳啟昱亦主張3,000C.C排富條款應自本法修正通過施行後始開始適用。
財政部賦稅署所提排富條款之例外規定,亦即若裝置「供身心障礙者使用固定特殊設備者」,即使超過排富之3,000C.C排氣量車輛,亦得免徵牌照稅部分,立意良好。惟何謂「供身心障礙者使用固定特殊設備」?肢障民眾或可適用無誤,則視障、聽障等民眾在車輛上須裝置何種固定設備始得合乎此項例外規定?並不明確,將來適用上必定產生諸多平等權之爭議。
陳啟昱委員進一步指出,假定因裝置固定設備可享有免徵牌照稅優惠的肢障民眾可能占我國身障人士人口的1/5,則其他更多身障人士購買3,000C.C以上排氣量車輛即無從裝置固定設備而仍須繳交牌照稅,則財政部有何理由違反憲法第7條針對身障人士再分類作差別待遇?甚者,本條項修正係為避免不肖人士冒用身障民眾人頭逃漏稅,對身障人士車輛免予課徵牌照稅之精神不能偏廢。現若因課稅認定便利性無視排富利外條款規定的錯誤,讓本條項保障身障民眾之立意成為具文,致大多數身障民眾無法適用本條項免稅,自非修法本意。是應要求財政部賦稅署針對此項排富例外條款之設計再行研議,並將在本條項朝野協商中提出討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