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治產宣告改為兩級制3讀通過
【2008-05-03 民眾日報 財經 】
【本報綜合報導】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修正通過「民法總則編部分條文」、「民法總則施行法部分條文」、「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及「民法親屬編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改禁治產宣告為兩級制的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期使監護制度更具彈性與符合社會需求,但訂定日出條款,於修法後一年六個月施行。
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副秘書長孫一信日前接受記者訪問時表示,目前禁治產制度是「全有」或「全無」制,輕度與中度身心障礙者較少被宣告為禁治產,也較缺乏保護,但重度與極重度身心障礙者雖可能會被宣告為禁治產,相關配套也未臻健全,有修法必要。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對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的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聲請,為監護宣告。
法院對監護的聲請,認為未達上述程度時,得為輔助宣告,而受監護原因消滅時,法院得依聲請權人的聲請,撤銷宣告,但若受監護原因消滅,仍有輔助必要者,法院得變更為輔助宣告。
提案人、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陳節如於條文初審時表示,這次修法增訂「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為具聲請權人,更符合社會現況需求。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也健全成年人監護制度,包括要求監護人於監護開始時,應會同遺囑指定、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指派或法院指定人士,於兩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陳報法院。
若監護人未經法院許可,代受監護人購買或處分不動產、出租供受監護人居住的建築物或基地,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都不生效力,監護人也不得以受監護人財產從事投資。
一旦有事實足以認為監護人不符受監護人的最佳利益或有顯不適任情事者,法院得依聲請權人的聲請,改定適當的監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