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躁男鬱女契約有效、無效,有譜了 刊載者:陳節如委員 刊載日期:2008/06/27

躁男鬱女契約有效、無效,有譜了

立法委員 陳節如

「患有躁鬱症的柯小姐,獲得銀行核發33張信用卡,欠下160多萬的債務;志明(化名)也是在躁鬱症發作時,一口氣訂了三棟預售屋,家人發現後,持醫院開立的診斷書,向建商苦苦哀求,才以賠償5萬元了事。」這已經是民國九十三年的新聞報導。沒想到昨天還是出現訂16戶豪宅的陳姓躁男新聞。

不斷發生的智障及精障者契約(消費)糾紛案件,大部分集中在信用卡、現金卡的申辦和不動產的買賣。不是其他契約沒有糾紛,而是這類型交易牽涉金額龐大,家屬苦無能力賠錢了事。

信用卡、現金卡已經可以透過在「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的個人信用資料備註欄註明病情,預防心智障礙者浮濫申請卡片。不動產交易就有賴明年(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即將實施的新民法成年及未成年監護制度來徹底解決這個問題。

現行禁治產制度是一個全有或全無的制度,當事人必須達到不能處理自己事務,才能符合宣告的法律要件,成為法律上的所謂的「無行為能力」人。但如果宣告浮濫恐又唯恐造成社會交易成本的增加,因此法官和精神科醫師在審酌聲請案件時便趨於謹慎,讓輕度、中度的心智障礙者,無法通過宣告聲請。

新的民法成年及未成年監護制度終於在立法院本會期三讀通過,並於五月二十三日由總統公佈(一年半以後開始實施)。這次最關鍵的改變,就是將全有或全無的「禁治產宣告」制度,改為「監護」和「輔助」制度兩個層級。受監護宣告者為無行為能力人;受輔助宣告人之重要法律行為(共七款)須經輔助人同意後有效。並設計兩種宣告制度的轉換運用,未達監護宣告案件可轉為申請輔助宣告,相反亦然。

報載陳男案例,依現行法來看,因未達無法處理自己事務的要件,絕對無法通過禁治產宣告。但如依據新民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據此條文,由家屬向法院申請輔助宣告,並設置輔助人來對特定法律行為行使同意權。

而哪些特定法律行為須由輔助人行使同意權,須看新民法總則在第十五條之二第一項,規定如下「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第一項第五款規定「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

總之,依新民法申請輔助宣告,由家屬、社政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擔任受輔助宣告之輔助人,並保留特定法律行為的同意權。或許躁男訂十六戶豪宅所產生的複雜法律關係可以迎刃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