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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財政委員會」質詢內容 刊載者:陳節如委員 刊載日期:2008/09/25

立法委員陳節如國會辦公室

97年9月25日行政院主計處於財政委員會報告主管業務情形及優先法案質詢稿

儘速針對設算制度進行全面性的檢討,並提出具體改善方案及時程。

今天雖然時值立法院的預算會期,本院許多委員都將重點放在98年度總預算案的編列情況,但本席希望跟 主計長討論的是,設算制度實施7年以來,對社會福利所造成的影響與問題。

為回歸地方制度及財政收支劃分法,以落實地方自治,建立地方財政自主自律精神,行政院於90年度重新建構社會福利補助經費制度,將原由內政部補助各縣市的社會福利經費,改變成:

考量地方政府財政能力及各項法定社福支出,依公式設算後,就直接一筆撥補各縣市政府,同時,每年度都會按上年度的補助總數,乘上一定的成長比例,以保障各縣市獲得的社會福利補助經費有所成長。

壹、設算制度並未建立地方財政自主自律精神

Q1:請問主計長,您認為設算制度的實施至今,在促使地方政府「財政自主自律」的成效如何?

但是,以社會福利為例,中央將原有部分計畫型補助款,調整為一般性補助款直撥地方後,縣市政府最常出現的問題就是:

一、以財源拮据為由,無視民眾迫切的福利需求,用各種手段來降低社會福利支出,比如:提高福利資格審查門檻就是最普遍的例子。

二、即使是法定的社福支出項目都以沒有財源為由,屢屢降低地方自籌款,甚至要求中央給予更多的補助,否則就拒絕推動相關業務。

設算制度施行7年來,地方不但沒有「財政自主」的自覺,反而造成對中央的財政依賴狀況越來越嚴重,也形成地方財政負擔移由中央負擔之隱憂,更嚴重的是,由過去計畫型補助改變為一般性補助後,中央已經喪失引導地方社會福利施政方向之功能,同時也無法有效調節地方社會福利之區域差距,對於民眾的福利權益傷害甚大。

Q2:請問 主計長,針對這些問題,主計處有沒有思考過要如何解決、改善?

貳、監督考核機制功能不彰、形同虛設

目前行政院雖然可依據「中央對台灣省各縣市政府計畫及預算考核要點」,對各縣市進行考核;但為了避免縣市政府經費短缺而停止辦理法定社會福利項目,懲處機制也僅是在該年度的社會福利經費中,控留約10%的額度,再視成績予以增加或扣發,如此根本無法遏止地方政府自有財源比例急遽下降、普遍以公益彩券盈餘替代公務預算編列的弊端產生!

對縣市政府的財政監督機制形同虛設,而連續數年動用政府與民間龐大人力與時間成本,實地考核25縣市並公布評比成績的作法,並無法積極監督、改善地方政府施政,只是讓參與考核的政府及民間更加兵疲馬困而已。

Q3:請問 主計長,主計處是否有其他更積極的方式,可以導引地方政府的資源配置方式?

本席要提醒 主計長,您必須拿出更積極的手段予以導正(舉例:訂定中央費用與地方費用的區分標準),如果依然只是每年象徵性地扣發一部分的補助款來敷衍了事,不但外界會誤以為中央不再管制地方使用補助款的用途;更嚴重的是,雖然中央每年都在增加設算經費的額度,但因為地方政府欠缺財政自主的概念,反而不斷用各種理由,要求中央給予更多的補助,否則就不做事,演變到最後,各界都誤解是因為中央對認為對地方的補助不足,才會發生縣市財源不足支應問題。

設算制度施行後,地方政府還是把責任全都推給中央,卻無視自己短編預算的事實,最後壓力都回歸到中央,問題也都要中央來解決,可見設算制度根本無法達到「建立地方財政自主自律」的目標,在這樣的狀況下,設算制度應該要有所檢討與修正。

Q3:請問 主計長的意見如何?

結論:

本席認為應該儘速通盤檢討「社會福利補助經費設算制度」實施後,對整體社會福利之影響,並針對其缺失進行改進,整體社會福利才能有健全的發展,因此,本席在此請 主計長承諾,在今年度針對此一題目進行委託研究,並邀集民間社福團體與學者專家召開會議研商,並提出具體改善方案及時程。

舉例:訂定中央費用與地方費用的區分標準

雖然依照「地方制度法」第18至20條的規定,社會福利屬於地方自治事項,而有關地方自籌款之編列,因涉及地方政府經費用途與自有財源及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增減變化等之認定、評估,但地方制度法第七十條也規定:

「中央費用與地方費用之區分,應明定由中央全額負擔、中央與地方自治團體分擔以及地方自治團體全額負擔之項目。中央不得將應自行負擔之經費,轉嫁予地方自治團體。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辦理其自治事項,應就其自有財源優先編列預算支應之。

第一項費用之區分標準,應於相關法律定之。」

叁、接下來請問審計長: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有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依本法課徵營業稅。但是在第八條有詳列三十二款的貨物或勞務免徵營業稅。

去年審計部糾正台北市政府勞工局,說勞工局透過身心障礙就業基金委託身心障礙團體辦理的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方案,沒有對該團體課徵百分之五加值型營業稅。原本政府相關委辦社會福利方案均無課徵營業稅的事實,因為這是政府和民間的友伴關係,常常是政府需要去拜託社團和機構承接這些原本政府應該自己去執行的社福業務。

審計部這個處分一出來,財政部遂要求所有社會福利委託案計畫書均註明相關委託預算內含百分之五營業稅,然後要求得標團體先去繳稅才能撥款。

這樣不是左手拿給右手,右手再交還左手嗎?

結果,各部會、各縣市政府社會福利委託案預算並沒增加5%,倒是增加了加註須繳交5%營業稅的說明。

這樣不是吃定了這些辛苦做事,到處募款,也沒有能夠分配盈餘的非營利組織嗎?

主計長,你認為這件事情怎麼解套?

主席:

我已經提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在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和第五款的修正案,希望能徹底解決這個爭議。

第四款修改為「社會福利團體或機構提供之社會福利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社會福利服務勞務。」第五款修改為「依法經勞工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勞工團體提供之社會福利勞務及政府委託代辦之社會福利服務勞務。」

請財政委員會盧秀燕召委也能正視這個問題,盡速排入財委會義程,謝謝。

結論:

1. 主計長石素梅已經承諾三個月內召集相關單位及民間團體及本席,檢討社會福利社算制度對社會福利的影響,與制度調整事宜。

2. 審計長贊同委員所提「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第八條」修正草案,並認為樂觀其成。

3. 盧秀燕召委點頭同意盡速將「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第八條」修正草案排入財政委員會議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