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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與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 刊載者:陳節如委員 刊載日期:2008/10/22

國民年金與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

中低收入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與教養補助費的關係

前言:

國民年金已經從九十七年十月一日正式開辦,政府雖然進行全面宣導,但針對不同的被保險人類型、不同的給付內容和條件,要一言以蔽之實在有相當的困難度,特別是身心障礙者的身心障礙年金和基本保證年金,與社會津貼、社會服務之間的排除性、擇一性問題,大家更是一頭霧水,有必要為文說明,以避免民眾損及權益。請您直接一口氣將本文重頭到尾讀完,再來想該問的問題。

一、國民年金中的身心障礙者基本保證年金:

障礙年金分兩種,第一種是國民年金納保後才變成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且經評估無工作能力者,得請領障礙年金,年金計算方式為:投保金額(目前為17280)×年資×1.3%,如未達4000元,則國民年金將補足至4000元(33-34條)。

第二種,也是本文所要強調的,是被保險人於參加本保險前即已經符合重度以上且經評估無法工作的身心障礙朋友,誰可以領?誰不能領?怎麼領?

如果身心障礙者已經年滿25歲,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經鑑定無工作能力,且沒有參加勞工保險(或其他社會保險,例:公教人員、軍保、農保等),也沒有第35條所列排除條件,並在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前3年內,每年居住國內超過183天,即可申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申請程序為填妥「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附件一)直接寄送勞保局即可。以下一一說明前列條件的內涵:

(1)何謂經鑑定無工作能力:

根據『身心障礙者鑑定表』第二部分的第二項有列出是否重新鑑定的選項,如果障礙別是精神障礙、頑性癲癇或輕度肢體障礙等類別,或其他足認可能痊癒或改善的障礙者,鑑定醫師會註記重新鑑定的日期,而這個日期會反應並註記在身障手冊上面。

所以當事人提出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申請時,所附障礙手冊如為:重度以上之身心障礙者且沒有註明須重新鑑定日期者,則勞保局將直接視為無工作能力,但如果有註記重新鑑定日期者,應先至縣市政府指定的障礙鑑定醫療機構進行評估,再將申請書、身心障礙手冊及「工作能力綜合評量表」寄送勞保局審查。(附件二: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審定基準及請領辦法)

(2)何謂請領身障基本保證年金的排除條件:

由於是基本保證年金,因此排除條件並沒有欠繳保費的問題,但是根據國民年金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有以下幾個排除條件:

1、 經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者。

2、 已領取勞保第一、二、三等級殘廢給付,農保第一、二、三等級殘廢給付,公教保全殘廢等級殘廢給付,或軍人保險一等殘殘廢給付。

3、 領取社會福利津貼(指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及榮民就養給付)。

4、 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新臺幣50萬元以上。

5、 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新臺幣500萬元以上。(土地以公告現值,房屋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且屬個人所有且實際居住唯一之房屋者。但其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得扣除額度以新台幣400萬元為限。)

6、 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二、身障基本保證年金與機構教養補助費的關係:

前述排除條件第一項稱「經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者」,理論上,在國內只有低收入戶的身障者接受日間托育及住宿養護服務,才會由縣市政府全額負擔機構教養費用,非低收入戶,一般給予1/4、2/4/、3/4補助或當家庭平均收入未達最低生活費用四倍以上者不予補助;或者像特殊條件者(身心障礙者年滿三十歲、年滿二十歲其父母之一方年齡在六十五歲以上或家中有兩名以上身心障礙者接受服務)給予35%~85%的補助或家庭總收入平均超過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六倍以上,不予補助。

也就是說,非低收入戶且接受日托、住宿或全日型養護的身心障礙者,其實都屬未經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者,理應可以獲得身障基本保證年金4000元。

這個規定和中低收入身心障礙生活補助不同。在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費用補助辦法第八條規定,如受補助人已獲安置於社會福利機構、精神復健機構或護理之家、榮譽國民之家,即應停發生活補助費。所以生活補助和住宿養護費用補助僅能擇一領取。

但身障基本保證年金僅限全額補助收容安置者才不能領取。

請在機構接受服務的非低收入戶重度和極重度身心障礙朋友,即刻向勞保局提出申請。

三、身障基本保證年金與身心障礙生活補助的關係:

前述排除條件第三項提到領取社會福利津貼者將被排除領取身障基本保證年金。如果你目前正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表示你不是在社會福利機構接受托育養護服務,且您的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一定標準。

身心障礙者生活托育養護費用補助辦法第六條規定,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二點五倍,且符合1、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650萬元;2、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合計未超過一人時為新臺幣200萬元,每增加一人,增加新臺幣25萬元,兩附加條件則發給生活補助。

生活補助費每月核發標準如下:

1、 列冊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7000元;列冊低收入戶之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4000元。

2、 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4000元;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3000元。

由於基本保證年金僅限重度以上者,且金額為4000元,所以如果當身障者的手冊為重度或極重度,且目前正領取生活補助者,因為給付金額相同,所以差異不大。但是生活補助費必須每年重新提出申請,等於每年複查一次,而障礙年金是每五年複檢一次,比較不會增加資產調查的困擾。

其次,如果身心障礙者是因為家庭其他計算人口的收入較佳,進而超過了家庭平均收入的上限規定,或家中其他人口超過前述不動產或現金的附加條件限制,而無法申請生活補助。這一類的人或許可以符合國民年金身障基本保證年金的給付規定。

因為生活補助的資產調查對象是障礙者的整個家戶人口;而國民年金的調查對象僅限障礙者本人,只要障礙者的年收入未達50萬,不動產(土地+房屋)未達500萬(可扣除自用住宅400萬),皆可獲得障礙者基本保證年金。原先某些無法申請到生活補助的身障者,或許將因此受惠。

另外因為障礙者基本保證年金須25歲以上才能請領,所以25歲以下僅能申請生活補助;且障礙者基本保證年金須重度以上才可申請;而生活補助中度、重度和極重度的補助額度相同,且有輕度的補助,所以中、輕度還是僅能依生活補助相關規定申請生活補助。

四、結語:

本文主要處理的是幫大家釐清身障基本保證年金、身障生活補助與機構教養補助費的關係。其他諸如保證年金與老年年金的擇一性;國保與勞保的年金如何併計?如何給付?何時退休才划算?等問題,請直接上勞保局網站查詢,或利用勞保局諮詢專線 02-66350123 或來電智障者家長總會02-27017271 問個清楚。

勞保局已經開始受理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的申請,請大家不要讓自己的權益睡著了,也請專業服務機構、團體也不要害服務對象及會員們的權益睡著了。最後勸大家千萬不要道聽塗說,一切以看到書面文件為憑。

如各位讀者申請過程中發現過程或結果與本文有出入,請來電賜教,我會非常樂於接受您的建議和改正。

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受理

編號 - - - 號 年   月   日申請 (填表前請詳閱背面說明)

被保險人 姓 名 出生

日期 民國 年 月 日 身 分 證

統一編號

址 ※請擇一勾選:(如未勾選者,以寄發戶籍地址為準。)

□1.同戶籍地址 電話:( )

□2.同繳款單地址 行動電話:

□3.現住址:郵遞區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村里鄰 路街 段 巷 弄 號 樓之 室

申請項目及理由 申請金額

本人因       障礙(多重障礙者須填各障礙類別),業經   □縣□市政府核發□重 度□極重度身心障礙手冊在案,並經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診斷評估為無工作能力,申請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給付。

(如無法核算,可不填寫)

擇一勾

︶ -------------請將申請人之存簿封面影本黏貼於此--------------

※ 一、金融機構存簿之總代號、分支代號及帳號,請分別由左至右填寫完整,位數不足者,不須補零;郵政存簿儲金局號及帳號(均含檢號)不足七位者,請在左邊補零。

二、所檢附金融機構或郵局之存簿封面影本應可清晰辨識,以免無法入帳。

三、建議入帳銀行:台灣銀行、土地銀行、合作金庫、台北富邦、兆豐銀行、台灣企銀、華南銀行、第一銀行、彰化銀行、高雄銀行、玉山銀行、台新銀行、郵局。

1、□匯入申請人在金融機構(B)存簿帳戶:      銀行(庫局)     分行(支庫局)

2、□匯入申請人在郵局(H)存簿帳戶:局號: 帳號:

本人已瞭解國民年金法相關規定,茲證明上列各欄均覈實填寫。如有尚未逾繳費期限之應繳納保險費時,得由本人請領之保險給付中扣抵;又如有溢領或誤領之給付,應退還並願負一切法律責任。

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應備書件:身心障礙手冊(正背面)影本-------------

(身心障礙手冊正面影本浮貼欄) (身心障礙手冊背面影本浮貼欄)

請領國民年金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給付說明

一、 身心障礙年金

(一)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符合法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

1.於保險期間因遭受傷害或罹患疾病,經治療終止,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並經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診斷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且經評估無工作能力者。

2.於保險期間所患傷病,經治療1年以上尚未痊癒,身心遺存重度以上障礙,並經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診斷為永不能復原,且經評估無工作能力者。

(二)給付金額:

1.月給付金額=月投保金額×1.3%×投保年資。

2.經計算後所得數額低於4,000元,且無下列情形者,得按月發給基本保障4,000元至死亡為止。

○1有欠繳保險費期間不計入保險年資情事。

○2發生保險事故前1年期間,該期間之保險費有應繳納而未在規定期間內繳納情形。

○3領取相關社會福利津貼。

(三)被保險人具有勞保年資者,得於請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時依各保險規定分別核算年金金額後合併發給。

二、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

(一)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加保前已符合法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且經身心障礙鑑定醫療機構評估為無工作能力,並於請領前3年內每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且無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於參加本保險有效期間,得請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

1.因重度以上身心障礙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身心障礙年金或一次金(指已領取勞保或農保第一、二、三等級殘廢給付,公教人員保險全殘廢等級殘廢給付,或軍人保險一等殘殘廢給付)。

2.經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

3.領取社會福利津貼(指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及榮民就養給付)。

4.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1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合計超過新臺幣50萬元。

5.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超過新臺幣500萬元。

6.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二)給付金額:

每人每月4,000元

三、請領手續:

(一)被保險人請領身心障礙年金、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時,應提具下列書件:

1.國民年金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2.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

3.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工作能力綜合評量表。但障礙種類屬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無法減輕或恢復,無須重新鑑定者,免附。

(二)前項工作能力綜合評量表,應由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指定辦理身心障礙鑑定之醫療機構出具。

(三)經審查符合請領條件者,本局自申請之當月起發給,至應停止發給或死亡之當月止。

(四)應發給之年金給付,將於次月底前按月逕撥入被保險人指定之國內金融帳戶。

四、注意事項:

(一)經診斷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且經評估無工作能力者,如同時符合相關社會保險請領規定,僅得擇一請領。

(二)申請人未於國內設有戶籍者,請領時應檢附身分及相關證明文件,並應每年重新檢送本局查核。

(三)請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者,不得再請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但其於年滿65歲時,得選擇改領老年年金給付。

(四)領取年金者不符合給付條件或死亡時,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檢具相關資料通知本局,並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停止發給年金給付。

(五)領取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後,如障礙程度減輕至不符合請領規定時,應自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重新鑑定日期或再實際從事工作或參加相關社會保險之次月起停止發給年金給付。

附件二:

國民年金保險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審定基準及請領辦法

中華民國97年9月4日內政部台內社字第 0970123034 號令

行政院衛生署衛署照字第 0972800187 號令會銜訂定發布

第一條

本辦法依國民年金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請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之被保險人,須符合法定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資格,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且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評估為無工作能力。但其障礙種類屬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無法減輕或恢復,無須重新鑑定者,得不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評估無工作能力。

前項所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指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指定辦理身心障礙鑑定之醫療機構。

第三條

本法第三十三條所稱經評估無工作能力者,指被保險人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依病歷等相關檢查資料綜合評估,確認其因身心障礙致生活上需人扶助或缺乏生活自理能力,且無法從事工作者。

前項無工作能力者並應經保險人審查未實際從事工作或未參加相關社會保險。

第四條

被保險人請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之身心障礙種類、項目、狀態、等級及治療期間,準用原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條或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條規定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公告之身心障礙等級。

第五條

被保險人請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應備下列書件:

一、身心障礙年金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二、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

三、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工作能力綜合評量表。但依第二條但書規定得不經評估工作能力者,免附。

前項第三款所定工作能力綜合評量表,應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出具,並於出具後五日內送交保險人。

第六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