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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委員會油電價質詢 刊載者:陳節如委員 刊載日期:2008/10/27

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經濟委員會質詢稿

請經濟部部長:

台電分兩階段調漲是溫水煮青蛙,根本是趁火打劫。

如果以今年四、五月時每度電費最貴二.九元為基準,十月一日起,每度電費將漲到五.一元,遠遠超過台電所宣稱漲幅不到三成。

以我家為例,不過三口人,平常在家時間不多,我也謹守隨手關燈、節約能源原則。但是今年二、三月用電量就達九百多度,電費約二千二百元,更何況是一般一家四口家庭。

台電調查,去年台灣地區夏月住宅用戶平均用電量為四百四十八度,陳節如砲轟,台電調查有誤,並不符合一般家庭住戶實際用電度數。一般住戶實際用電,怎麼可能不到七百度,多半都在九百到二千度之間。

以拿七百和二千度來計算,從十月起漲幅分別是三十四%、五十%。到底是如你們所說的上漲30%還是我算的數字比較正確,請部長說明一下:

請行政院能夠苦民所苦,不要只是嘴巴說說,實際做出來根本不是這麼一回事。

另外,今年六月針對油電雙漲,經濟部號稱為了照顧弱勢與民生基本需求,而制定了一些電價調整及補貼計畫:

例如:

1. 住家用電(表燈非營業用戶)部分,110度(含)以下不調整其電價,111度至330度(含)減半調整。小商店用電(表燈營業用戶)部分,0度至330度(含)亦減半調整。

2. 與社會公益有關之公用路燈、交通號誌燈及國中、小學等,減半調整。

3. 大眾運輸工具(鐵路、高鐵及捷運)電費優惠由現行95折改為調價後之85折。

4. 為推動「電費折扣獎勵節能措施」,針對住宅用戶及中小學,如用電量與上一年同期比較零成長或負成長,給予電費折扣優惠。

5. 農業動力用電仍維持現有優惠費率收費,由農委會編列預算補貼電價調漲額度之1╱2。

請問部長,除了上述五個對象的優惠以外,還有哪些對象可以優惠?

請問部長國中、小除了這次因應油電雙漲的優惠以外,本來就已經有的優惠電價,是怎麼優惠法?

這樣的優惠電價的法源依據在哪裡?

根據電業法60條至69條都沒有提及國中、小學,既然這樣沒有法律授權就可以讓國中小享有優惠電價,那為什麼提供直接身心障礙者及老人照顧的非營利機構,無法享有優惠電價的措施。

目前台灣全國有260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機構,其中90%為非營利組織;長期照護機構共有1036家,其中有146家為公立或非營利組織所經營。這些機構不但沒有優惠電價,連省電措施也沒有優惠。

請經濟部和台電列入優惠對象參考,並提出優惠電價計畫。請問部長這樣有沒有問題?

最後請中油董事長:

中油從九十四年到今年一直有個第一名,給董事長一個提示,是和本席所代表的族群有關,你知道是甚麼好事嗎?

那就是『全國義務機關未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前十名單位』的第一名。

為什麼從94、95、96年,連到97年8月的統計,中油油品行銷事業部高雄營業處一直高居榜首呢?今年台北營業處恐怕會贏過高雄營業處,這是怎麼回事,為什麼中油這麼不重視身心障礙者的就業權?

我會提案刪掉這些罰款的人事預算,請中油自行吸收?

參考法條

第六十條 (電費—訂定)

電價之訂定,應以電業收入,抵償其必需成本,並獲得合理之利潤。

合理利潤,應以有效使用中之固定資產重置現值及營運資金為基準,並參酌當地通行利潤率計算之。

第六十一條 (電費—特種用戶之收費)

電業對於特種用戶,得另定收費辦法,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第六十五條 (電費—公用事業之收費)

電業供給自來水、電車、電鐵路等公用事業用電,其收費應低於普通電價。但以不低於供電成本為準。

第六十六條 (電費—公用路燈用電)

電業供給公用路燈用電,其收費率應低於普通電價。但以不低於普通電燈價之半為準。

第六十七條 (對僻遠用戶酌收線路補助費)

電業對於少數僻遠用戶之供電須另設線路者,得酌收線路補助費,其費額標準及收費辦法,由電業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

第六十八條 (電費—僻遠用戶)

電業對於僻遠用戶之供電,得酌加電價,並提高底度,其電價標準,應於營業規則內定之。

第六十九條 (電費—低功率用戶)

電業對於功率因數低於百分之八十之用戶,得酌加電價,並得由用戶負擔裝置功率因數表,其電價標準,應於營業規則內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