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醫院藥袋 將標警語
刊載者:陳節如委員
刊載日期:2009/04/07
醫師、醫院藥袋 將標警語
【2009-04-07 台灣新生報 頭條新聞 【記者陳元春/台北報導】 】
基於現行藥師法、醫師法及醫療法對於藥袋需載明的項目不一,立法院昨(六)日初審通過相關草案修正,規範醫院、醫師未來應比照藥師法規範,新增在交付病人的藥袋上需載明警語或副作用、調劑者姓名與調劑年月日等,未來一旦三讀通過,可望更能保障民眾用藥安全。
目前民眾從藥師手上拿到的藥袋,除了載明病人姓名、性別、藥名、劑量,還有標示有警語、副作用及調劑者名稱等,但從醫師、醫院拿到的藥袋上,就不一定都標有警語、調劑者姓名。
立委陳節如就說,過往就曾聽聞,一名女患者,因患有心臟病就醫,醫師給她降血壓藥物服用,但病人卻在服藥後出現久咳,還一度誤以為感冒,吃了一陣子感冒藥,之後回到心臟科回診,才發現竟是那顆降血壓藥作祟,是藥品的副作用,但醫師當時也並未向患者多做說明。陳節如還坦言,自己也曾經因服用消炎藥,出現藥物副作用,所幸自己很警覺,出現副作用後立即停藥就沒事,但她強調,很多老人家並不知道,因此修法通過藥袋上統一增列藥物副作用,很有必要。
因應消保會去年七月底做出決議,要求衛生署研議醫師法、醫療法應比照藥師法,增列醫師或醫療機構交付藥劑時,應在藥袋上標示警語或副作用,立法院衛生環境及勞工委員會昨天審查通過「醫療法第六十六條」及「醫師法第十四條」修正草案,未來一旦通過三讀,民眾到醫院、診所拿到的藥袋資訊,可望更統一、詳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