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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教法修法初審 納入過動症 刊載者:陳節如委員 刊載日期:2009/04/09

特教法修法初審 納入過動症

【2009-04-09 台灣立報 頭版 】

【記者嚴文廷台北報導】《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昨天在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進行逐條審查,初審通過部分條文,但多數條文仍有疑慮,無法達成共識遭保留。「注意力缺失過動症」納入《特教法》獲得委員一致支持通過。

根據現行《特教法》第3條規定,符合障別包括智能、視覺、語言及肢體,心理障礙方面,只有「嚴重情緒障礙者」才能適用特殊教育,無法涵蓋「注意力缺失過動症(ADHA)」。教育部特教小組執秘羅清水表示,原條文「嚴重」兩字有負面意涵,排除其他情緒障礙,這次修法特別修正。

過動症團體爭取多年,昨天的初審過程中,與會委員一致同意,將原法不周延部分修正,由「嚴重情緒障礙」改成「情緒行為障礙」,修正草案通過後,過動症孩子將可納入特教法適用範圍。

另外,由於鑑定與評估的技術進步,身心障礙的分類更加精細,為避免出現類似狀況,修正草案增列「經專業評估及鑑定具學習特殊需求」,就可施予特殊教育。兒童早期療育方面,修正草案中也明訂應自3歲開始。

特教預算部分,根據立委陳節如所提出的版本,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預算的4%,地方政府不得低於教育預算6%,但政院版本,中央不得低於3%,地方5%,相較之下差距甚大。立委管碧玲表示,地方政府教育預算8成用於人事經費,還剩多少可以分?由於無法達成共識,主席裁示保留並擇期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