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教法初審 預算不得低於4.5%
【2009-05-22 台灣立報 新聞 】
【記者嚴文廷台北報導】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特殊教育法修正草案》,特殊教育預算編列比例,將從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的3%,提高至4.5%,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的5%。不過,民進黨籍立委認為中央或地方都不能低於5%。
98年度教育部特教預算已編列至4.3%,總計72億元,若調整至4.5%,可望再增加3億左右,一舉調高至5%,將可望突破80億元大關。國民黨籍立委鄭金玲、洪秀柱與趙麗雲等人認為,身心障礙者人數雖不多,但仍要重視,應調高至4.5%才合理。
教育部常務次長吳財順表示,依法規定不得少於3%,但今年已超過3%,4%或4.5%也可以接受,但不能一次修法調太高。他強調,修正草案已經比現行增加50%,未來特教經費編列還會比法令規定還要高。但民進黨籍立委陳亭妃與陳節如堅持,特殊教育預算現行在中央政府部份比例為4.3%,應比照地方調高到5%。最後,此案雖然初審通過4.5%,但仍待政黨協商。
有關參與諮詢、規劃推動特教事宜的成員,由各級主管機關除了遴聘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家長、教師之外,是否要加入教師組織代表,與會立委還有不同意見,最後決定先保留,等所有法條審查完之後再討論。
《特教法》修正後,將細分高級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及成人教育階段;增列主管機關應建立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路,讓特教服務更確實到位。
教育部特教小組執秘羅清水說明,按照目前《特教法》規定,特教只分為「學齡前」、「國民教育階段」與「完成國民教育階段」,對於高中職以後教育階段沒有明確區分,僅以「由中央主管機關訂之」,修法後,將把「完成國民教育階段」細分為高級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及成人教育等3部分,對特殊教育體制將更趨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