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囚虐智障男烏龍 社會處教照護 刊載者:陳節如委員 刊載日期:2009/08/04

囚虐智障男烏龍 社會處教照護

【2009-08-04 自由時報 社會新聞 徐夏蓮、曾韋禎 】

〔記者徐夏蓮、曾韋禎╱台中報導〕台中市41歲極重度智障男子被鄰居舉報囚虐,社工訪視及醫師驗傷均認為沒有遭囚虐的證據,未達緊急安置地步,不過,市府社會處為了增強其主要照顧者黃姓表姊照顧能力,昨天安排表姊弟一起進駐中市某護理之家,請專人教這位表姊如何照護極重度智障的表弟。

針對此案,民進黨立委陳節如要求,內政部應要求台中市府於週三前完成訪視報告,內政部應與地方政府徹底檢討現行的通報流程,內政部應建立長期的身障機構成長計畫。律師翁國彥指出,警方接獲報案就可以通報,無須取得訪視成果才行動,認為社會局不應以受傷與否作為身心受虐的標準。

這起被誤會為智障者遭囚虐案件,也引發不同看法民眾大對立,一派認為應該馬上將這位極重度智障男子安置到機構。另一派則痛斥是鄰居嫌他是智障,要讓他被送走。

市府社會處表示,肯定鄰居舉報的精神,表姊在陽台上用水管沖他,是因為他身上多處沾到糞便,驗傷也僅有背部等處疑似過敏疹子及抓痕,他的自由沒受限。被指控囚虐智障男子的家人也向社會處表示,男子曾被送去機構,但體重從60多公斤暴瘦成40幾公斤,交給表姊照顧,體重才又恢復到60多公斤。

安置身心障者有要件

市府社會處副處長利坤明昨天表示,以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75條為例,對身心障礙者不得有遺棄、身心虐待、限制其自由、留置無生活自理能力之身心障礙者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利用身心障礙者行乞或供人參觀、強迫或誘騙身心障礙者結婚、其他對身心障礙者或利用身心障礙者為犯罪或不正當之行為。第78條規定,身心障礙者遭受第75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情況危急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