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臨時提案-患有重大傷病教職人員予以申請提前退休 刊載者:黃志雄委員 刊載日期:2009/12/22

臨時提案

案由:本院黃委員志雄、楊委員瓊櫻、林委員鴻池等19人,鑑於學校教職員因重大傷病欲申請退休時,需受限於公教人員保險法中公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導致部分重大傷病教職人員因任職年資若未滿65歲或未達25年者,無法申請退休。部分重大傷病如:癌症等其治療期程相當長,必須經常性請假,教學工作也需承受相當之工作壓力,對於疾病治療恐有影響。爰要求相關主管單位針對患有重大傷病教職人員若其體能狀況,不足堪勝任教職工作,可予以申請提前退休,以維護其應有權利及生命健康。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根據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三條規定,對所擔任職務有體能上之限制者,得酌予降低,但不得少於55歲。但根據施行細則之解釋,所謂「對所擔任職務有體能上之限制者」是指「擔任體育、唱遊教師」而非所有一般性教職人員。表示若其他類教師因病其體能在教學上有體能不堪負荷時,也未能以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三條申請提前退休。

二、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五條提及,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其認定之標準,均以公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所定之全殘或半殘為準。而依據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無論半殘或全殘之傷病標準,其身體機能已呈現相當程度障礙,對於教職工作之勝任有其難度。但部分重大傷病患者,其身體機能狀況亦有同樣情況時,卻無法申請提前退休。綜上兩項所述,同為重大身體疾病卻無相同之權利,顯有其不公之處。

提案人:黃志雄、楊瓊櫻、林鴻池

連署人:林明湊、孔文吉、趙麗雲、盧嘉辰、紀國棟、簡東明、羅明才、江義雄、鍾紹和、徐少萍、劉盛良、吳清池、陳秀卿、廖國棟、吳育昇、朱鳳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