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提修法 隱匿校園性侵可判刑
刊載者:黃志雄委員
刊載日期:2010/09/03
2010-09-03╱台灣時報╱第11版╱大社會╱孫麗菁
立委提修法 隱匿校園性侵可判刑
〔記者孫麗菁台北報導〕台中發生國小校長隱匿校園性侵案件,但因無法可罰,引發家長不滿。國民黨立委黃志雄等人提案修改性平法,規定校長明知校園性侵,不通報或延遲通報,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台中市一所國小於九十六年間爆發男老師性侵多名男童案,雖然男老師被判徒刑十九年六個月,多名被害學童家長質疑當時的校長接獲檢舉後,對男老師多所袒護,且有湮滅證據之嫌,遭到家長提告,但因為無法可罰,一、二審均判無罪,引發各界關注。
黃志雄提案指出,根據教育部統計,過去二年以來,各級學校發生性侵害、性騷擾事件共一一六七件,其中教師或職員對學生性侵或性騷擾的案件高達一五七件;但校方考量「校譽」,大都未及時通報,甚至以「調校」方式處理,而現行法令僅對未依法通報者處以調職或記過處分。
黃志雄提案修改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十六條之一,增訂「學校首長、教師等相關校務人員,明知發生校園性侵事件,不通報、虛偽或延遲通報,足生損害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草案也規定,「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校園性侵害事件證據,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但是另一種情況,即日前發生十六歲少年性侵二歲女童,合議庭引用刑法第二二九條之一「兩小無猜條款」(未滿十八歲之人對未滿十六歲之男女性交者,除可減輕或免除其刑,仍屬告訴乃論罪)輕判,引發爭議。國民黨立委趙麗雲認為,「兩小無猜條款」是基於讓當事人有改過自新的機會,但會讓有心人士鑽法律漏洞走偏鋒。
趙麗雲認為,「兩小無猜條款」應有年齡限制。她已著手修法,根據國外研究報告,建議年齡相差五歲者,因強弱懸殊太大,弱勢者無力反抗,應排除適用「兩小無猜條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