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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志雄:醫療需求不便可排除 刊載者:黃志雄委員 刊載日期:2011/03/01

2011-02-27╱台灣新生報╱第04版╱專題報導

黃志雄:醫療需求不便可排除

立委黃志雄提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之一及第三十一條修正草案」,這與朱鳳芝聯署提案,只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條文不一樣。

黃志雄所提修正條文草主要有兩個部分,一是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十八條之一新增第四項,強制規定凡有設置有可供人乘坐之後座之汽車,如自用小客車、營業小客車、客貨兩用車或休旅車,皆應加裝安全帶,以維護後座乘客之安全。若「汽車未依規定設置合格之安全帶者,違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三千元罰鍰。」

另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增訂汽車行駛於一般道路及高速公路,強制汽車駕駛人或前座及後座乘客應繫安全帶之規定。以及增訂第三項因醫療需求而不便繫安全帶者,得排除適用。

黃志雄指出,安全帶之裝置為保護車內乘客安全之主動安全配備,在發生撞擊或緊急狀況時,安全帶可保護乘客避免撞擊車內物品甚至拋出車外。雖然安全帶無法在每一次事故中完整的保護乘客的安全,但它確實能降低受傷害之程度。

他表示,我國實施汽車安全帶之措施,於民國八十年規定新車應裝置安全帶,八十六年規定強制小客車駕駛人及前座乘客於汽車行駛高速公路或快速道路時應繫安全帶,九十年修法規定所有汽車駕駛人及前座乘客於汽車行駛各類道路時,均應繫安全帶。

同時,他也說明,根據資料顯示乘坐汽車繫安全帶後,因交通事故受傷致死率由百分之六點二二下降為百分之二點九五,大幅降低交通事故受傷致死率。另根據交通部網頁資料顯示,在交通事故中,駕駛人及前座乘客「繫妥安全帶」與「未繫安全帶」之傷亡比率為一比七,此一數據充分證明了繫用安全帶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