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場條例適用小港機場,高雄航空城踏出第一步
刊載者:黃昭順委員
刊載日期:2008/12/09
【2008-12-09╱台灣時報╱第11版╱南台灣焦點╱吳榮偉】
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草案,立法委員黃昭順也針對行政院版本提出數條修正動議,除了刪除草案中的「桃園」兩字、成功讓發展條例也能適用小港機場。
黃昭順強調,把高雄空、港納入,並將法令修訂為「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草案」,將有助小港機場及高雄港發展為高雄航空城及自由貿易港區。
黃昭順表示,行政院通過的桃園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草案,並不適用高雄小港機場和高雄港。對此,交通部長毛治國則表示,朝野立委已經有共識,在審查「桃園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草案」時,會把「桃園」兩字拿掉。也就是其他國際機場只要符合條件,也可以適用該條例,各自成立國營公司發展出不同規模的航空城,未來國際機場園區更將成立公司負責開發、營運及管理,公司的部份盈餘也必須回饋地方政府。
黃昭順強調,該草案對於地方影響最大的就是,未來公司的盈餘,在提撥百分之十公積金後,剩餘款的百分之十八則將回饋給機場所在地的地方政府;以去年桃園國際機場新台幣十九點七五億元的盈餘估算,桃園縣政府將可獲得新台幣三點二億元的回饋金,因此對於高雄的發展將有相當大的助益。
不過因為機場的開發利益過大,因此黃昭順相當擔心未來一旦成立公司之後,就會涉及土地開發以及對現有機場的建設,究竟是誰要出錢?將來資產的移轉過程,以及一旦引進民間資金投入,又該如何規範彼此的權利義務,而在行政院版的內容中,卻完全沒有提及!對此,交通部長毛治國則是在答詢時強調,未來成立的國營公司監督機制會詳定在公司組織章程內。
毛治國強調,未來的國際機場園區條例草案,將是「非特定性」的,交通部未來會訂定國際機場園區的航班、航線、當地產業發展等客觀條件,作為是否許可成立機場園區的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