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著公司旗號… 負責人在外謀利 將歸公司
刊載者:黃偉哲委員
刊載日期:2009/10/13
立委黃偉哲提案增修公司法第23條,明訂公司負責人應有歸入權,負責人若以公司名義在外謀利,獲利將得回歸公司;該法第27條增修,所有上市、上櫃公司的董事、監察人不能為同一人,落實監督制衡,整頓市場經濟秩序。
這項草案已獲得朝野立委34人支持,日前通過立法院會一讀,交付經濟委員會審議。黃偉哲表示,現行公司法第23條「負責人忠實義務之違反」僅需負擔損害賠償責任,延續英美法及日本商法「公司與董事間的委任關係」。
黃偉哲主張,若公司負責人以公司名義在外謀利,中飽私囊並逕為脫產,股東無法對他不當獲利主張歸入,因此增修公司法第23條,把公司法209條、民法委任章關於「股東歸入權」的概念納入公司負責人,負責人以公司名義不當謀利時,應視為公司所得。但若這筆所得產生後超過一年者,就不受此法規範,主要是考量舉證困難,而且公司也不能無限期的追討。
黃偉哲說,部分公司存在董監事為同一人的現象,等於是「左手打右手」,無法落實監察人監督制衡的機制,因此增修公司法第27條,政府或法人為公開發行公司的股東時,指派自然人代表行使董事或監察人,除經主管機關核准外,這位代表不能同時當選或擔任公司董事及監察人。
2009-10-13╱經濟日報╱第A16版╱稅務法務╱記者陳亮諭/台北報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