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收據名目立委提修法規範
刊載者:黃偉哲委員
刊載日期:2010/01/04
醫療收據明細「醫院各表」,常讓民眾霧裡看花,民進黨立委黃偉哲提出「醫療法第廿二條修正草案」,規範醫療收據應分項明列「健保負擔」或「自費項目」,杜絕醫療院所任意挪用名目。
黃偉哲指出,衛生署九十六年八月發函公布「新版醫療收據及參考格式」,規定收據應分別列出健保及自費項目,不得拒絕提供費用明細表,並且必須列出自費新台幣一千元以上之項目名稱、單價;衛生署也要求,不合規定的醫療院所限期改善,否則依法警告或處以一萬至五萬元罰鍰。
黃偉哲表示,根據台灣醫療改革基金會公布全台兩千七百零五家醫療院所醫療收據內容調查,發現符合衛生署公布規範者,僅百分之二點九,且各不同系統醫院更是「一院一格式」,醫療收據五花八門,民眾看得霧煞煞。
黃偉哲指出,常見收據中有診察費,又有診療費,或收取處置費、技術費等名目,致不肖醫療院所任意挪用弊端。
他強調,為解決缺失,提出新增醫療法第廿二條規定,收據不但應分項明列健保負擔或自費項目,也應明確分列「醫療費用」與「藥品費用」。
2010-01-04╱聯合報╱第A6版╱生活╱記者林政忠/台北報導
